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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券可融导致融资融券畸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 02:42  京华时报

  明天是融资融券推出两个月的日子。虽然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日前在“2010中国金融高峰会”上对融资融券的运行表示了肯定,但融资融券所面临的“无券可融”问题非常突出。大部分标的证券只能融资买入,不能融券卖出。以银行股为例,12只成份股皆可通过6家券商融资买入,而仅有5只可以通过不同的券商融券卖出。其中,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甚至没有可供投资者融出的银行股。

  “无券可融”无疑令融资融券走向畸形。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融资而在于融券,通过融券赋予股市做空功能,尤其是在股票价格高估的情况下,通过融券卖空,可促使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使股市逐步回归到理性投资的轨道上来。但“无券可融”使得“融券”功能形同虚设,融资融券只剩下“融资”这条跛腿。

  不仅如此,融资融券的跛腿运行,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4月16日到5月21日,股指下跌了700余点。如果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完全可以通过做空来赚钱。但因为“无券可融”,投资者本来可以赚到的盈利就赚不到了。更重要的是,在“无券可融”的情况下,融资的大门却洞开。投资者本应融券的,却变成了融资,而在此下跌市况下,融资买入的结果自然是损失的增加。本来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赚钱的交易,变成了融资买入的赔本交易。

  上述问题反映了试点券商职业道德缺失的一面,即券商们只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毕竟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稳赚不亏,而融券却是与投资者的一种博弈,在投资者操作正确的情况下,融券的结果意味着券商损失的增加,所以券商们不愿意融券。至于这种做法是否会割裂融资融券的功能,是否会增加投资者的损失,券商们才不管。

  如何改变“无券可融”的局面?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试点券商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方面,试点券商在资金分配上,必须确保用于融券业务的资金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全部资金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试点券商的融券标的品种数量要与融资买入的标的品种数量保持一致;试点券商至少要储备融券标的品种总数量一半的品种。对于不能满足条件的券商,不批准其成为融资融券的试点券商;已经成为试点券商的,则应限期整改达标。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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