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作者:孙海波撰写日期:2009-05-24
财政部会计司14日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六条提出了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解释如下: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对煤炭企业:利好。一方面,提取安全费用计入成本可以增加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另一方面,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一次全额计提累计折旧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减少税务成本有实质意义。
对煤炭板块:利空。如果执行该“准则解释”,则煤炭股PE优势将面临挑战,短期有明显利空效应,建议回避。2008年会计利润增长较多受益于《工作通知》对安全费用调整的上市公司此次受该“准则解释”影响更大,例如大同煤业、平煤股份、潞安环能、国阳新能。但该政策不影响公司价值,同时对PB水平影响不大,考虑到目前煤炭价格仍比较坚挺,因此如果板块出现大幅回调仍可积极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