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来说,本次事件集中在这些问题上:这两个公司是否属于岳阳城建投?发行人是否可以控制其收入与利润,继而对偿债能力有保障?报表对收入和利润进行合并是否合理?进一步的,城投公司很多具有类似特征,对城投债的认识是否有改变?本质上来说,为了分析其偿债能力,主线是什么,哪些是衣服,哪些是躯干?而其他问题暂不讨论。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次事件所暴露的问题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质疑的内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不大,更无需对城投债产生抵触。我国城投企业并未规范成型,每个城市发展和改制进度参差不齐,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资本运作和融资的方便,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和整合,以达到发债的条件,很对地方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而城投企业设立的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募集资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替政府完成公共管理职能(地方政府不可负债),政府的角色包括城投企业的设立、资产划拨、项目的筹划和管理、融资安排和使用、财政支持、经营资源配给等。在城投企业设立和资产划拨的过程中,存在事业单位、项目公司改制等过程。从目前发行的城投债来看,很多地方都存在这个情况,如本次事件所暴露的子公司归属问题,收入和利润来源的确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