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为2.68元/立方米 保定市徐水区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调整后为2.68元/立方米 保定市徐水区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2019年07月11日 15:55 中国能源网

原标题:调整后为2.68元/立方米 保定市徐水区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来源:中国能源网

  据国际能源网了解,近日,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理顺徐水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947元/立方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45元/立方米调整为2.68元/立方米。全区农村气代煤取暖用户,暂执行 2.68元/立方米的标准。

  城区范围内执行阶梯气价的用户,一档气价调整为2.68元/立方米,二、三档价格执行原标准不变,分别为2.8175元/立方米、3.185元/立方米(居民三档气价不超过非居价格3.0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一档气量由500立方米调整到1200立方米;居民二档气量为1201立方米—1500(含)立方米;三档气量为1501立方米以上。

  原文如下:

  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理顺徐水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水发改[2019] 63 号

  徐水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依法开展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研究拟定了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现就理顺全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947元/立方米。

  (二)保定市徐水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45元/立方米调整为2.68元/立方米。

  (三)全区农村气代煤取暖用户,暂执行 2.68元/立方米的标准。

  (四)城区范围内执行阶梯气价的用户,一档气价调整为2.68元/立方米,二、三档价格执行原标准不变,分别为2.8175元/立方米、3.185元/立方米(居民三档气价不超过非居价格3.0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一档气量由500立方米调整到1200立方米;居民二档气量为1201立方米—1500(含)立方米;三档气量为1501立方米以上。

  (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一)城乡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范围: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对象、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贴的人员)、建档立卡户及特困职工。

  (二)补贴方式:直接补贴到户。低收入群体补贴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等部门对纳入上述补贴范围群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价格由以上各部门协商确定。

  三、执行日期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通知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doc

  2019年7月8日

  附件:

  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

  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出《徐水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二、价格联动公式

  公式: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购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徐水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上一次调整周期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购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购进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价格联动周期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价格联动启动点

  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后,当调整的居民到户销售价格低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居民阶梯二档、三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当联动后调整的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达到或高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阶梯价格政策暂停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价格联动调整额,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配气成本监审、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等程序。

  五、价格联动的实施范围

  徐水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徐水区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日

  责任编辑: 张秀秀

  标签: 管道天然气价格居民用气天然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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