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贵公司已经通过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火炬中心于2022年1月27日发布公告,文件号【2021】39号,贵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证书号是GR202032001985,贵公司获得200年高新企业再认证,公司能够获取国家给予的3年企业所得税连续3年减免10%,怎么不公告?难道这不是重大信息?
董秘回答(永安行SH603776):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心,公司目前暂未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请关注公司公告。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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