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根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同样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贵公司2021年1月4日就收到通知11日才公布,没有按照《证券法》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将如何赔偿?谢谢!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已披露发现亏损的详细过程,并及时做好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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