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宏达股份实控人涉嫌行贿 子公司再成被告 来源:贝果财经
宏达股份实控人涉嫌行贿 子公司再成被告
本报记者/李哲/成都报道
近日,随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怒江检察院”)对杨道群案件起诉书的公布,牵出了宏达股份(600331.SH)实控人刘沧龙与他之间的一段往事。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杨道群在担任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坪有色”)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明知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关联方)存在抽逃资金、先货后款占用金鼎锌业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管职责,任由宏达集团通过上述违规行为从金鼎锌业攫取巨额利润。
就上述相关问题,宏达股份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此外,2018年12月,宏达股份持有的金鼎锌业60%股权也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无效。这直接导致宏达股份2018年净利润亏损26.72亿元,同比下滑1395.9%。然而,时隔两年之后,金鼎锌业的遗留问题仍然困扰着宏达股份。
实控人涉嫌行贿
2020年12月,怒江检察院公开了云南省冶金集团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金鼎锌业原党委书记杨道群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杨道群利用职务便利,在机电采购、工程发包、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29万余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纪委工作人员、检察院反贪局干警行贿人民币84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谋取经济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从重处罚”。
杨道群已退休十余年,随着他的落马,牵出了其与宏达股份实控人刘沧龙之间的一段往事。
1998~2006年,杨道群曾担任兰坪有色副总经理、党委书记,金鼎锌业党委书记等职务。
2003年,四川宏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控股兰坪有色,并与云南当地企业、政府等共同成立金鼎锌业,杨道群被任命为金鼎锌业党委书记。
记者了解到,金鼎锌业主要从事兰坪铅锌矿的开发加工,其核心资产即为兰坪铅锌矿。
检方公布的杨道群违纪违法情况显示,杨道群在明知宏达集团存在抽逃资金、先货后款占用金鼎锌业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管职责,任由宏达集团通过上述违规行为从金鼎锌业公司攫取巨额利润。
就上述问题,宏达股份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关于此事,怒江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披露了更多细节信息。
2009年年底,由杨道群之子杨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剑川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川有色”)出现效益下滑,杨道群遂向宏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某甲”提出,让宏达集团收购剑川有色,“刘某甲”答应了杨道群的要求。
“刘某甲”同意由杨道群自行组织对剑川有色资产进行评估,后按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收购,“以此回报杨道群曾经提供的帮助”。
经信息比对,起诉书中提到的“刘某甲”即为宏达股份实控人刘沧龙。
为规避债权债务,刘沧龙要求杨道群将剑川有色的资产注入一家新成立的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川益云”)。
随后,杨勇和杨道群找到评估公司,并要求评估人员提高拟收购公司资产评估价值,评估人员最终将剑川益云资产评估为人民币1.17亿元,虚增资产价值人民币3360.81万元。宏达集团则通过子公司宏达股份按照虚假评估结果,于2010年、2012年分两次完成了股权收购。检方认定杨道群通过股权转让,和其儿子一同收受了宏达集团的贿赂3360.81万元。
对于上述贿赂情况,截至发稿宏达股份方面未向记者作出明确答复。
金鼎锌业争议不断
兰坪铅锌矿地处滇西北高原的云南省怒江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65年,云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发现了兰坪铅锌矿。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兰坪矿铅锌储量1426万吨,潜在经济价值1000亿元,为当时亚洲第一、世界第四大的铅锌矿。
2003年1月,宏达股份和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兰坪有色签订《增资协议书》。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宏达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1%。随后,兰坪有色于2003年7月更名为金鼎锌业。
2005年11月,金鼎锌业注册资本再次增加至9.73亿元,四位股东出资比例相等。其中,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分别以现金出资3.4亿元和6059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1%和9%。
其余的40%股权由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持有,上述四家企业以其原所拥有的采矿权作价2.69亿元完成增资。
2009年3月,宏达股份将宏达集团持有的金鼎锌业9%股份收购,至此,宏达股份控制的金鼎锌业股权达到60%。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宏达股份对金鼎锌业控股的过程中,金鼎锌业的相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没能解决。
宏达股份曾在2015年财报中提到,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相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上市公司权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我公司将协助金鼎锌业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方的支持,处理和解决该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若因处理和解决该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金鼎锌业资产及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以保障宏达股份资产不受损失。
不过,2017年1月,宏达股份持有的金鼎锌业60%股权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公告显示,经法院判决,2002年9月7日宏达股份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合作协议》、2002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2003年5月14日签订的《开发兰坪铅锌矿相关事项议定书》等协议无效,并确认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
随后,宏达股份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文显示:判决宏达股份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判决其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亿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 2012年期间所获得10.74亿元的利润。
这一事件也直接导致宏达股份2018年净利润亏损26.72亿元,同比下滑1395.9%。
此事虽然已经过去两年时间,金鼎锌业的遗留问题仍然困扰着宏达股份。
2020年11月,宏达股份旗下全资子公司剑川益云再次被列为被告。
2020年11月,宏达股份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10~2019 年期间,金鼎锌业持续向剑川益云销售锌浮渣、铜浮渣、工业矿等货物,剑川益云亦陆续向金鼎锌业支付货款,因剑川益云后期未按约向金鼎锌业支付货款,尚欠金鼎锌业货款 3545.43万元。
如今,因生产原材料无法得到保障,剑川益云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全面停止生产。宏达股份因其为剑川益云母公司而被列为第二被告。
2021年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剑川益云偿还原告金鼎锌业货款3545.43万余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截至2021年1月,扣除此前拍卖价款和以物抵债价款后,宏达股份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5.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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