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22名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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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你们及其他股东持有的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控股)100%股权。你们与供销大集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大集控股2016-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大集控股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28亿元,未完成同期22.98亿元的业绩承诺。根据你们与供销大集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你们应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446,249,182股进行补偿。截至本措施发出日,上述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期限已经逾期,你们未将补偿股份过户至供销大集回购专用账户,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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