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菲达及子公司过去1年诉讼金额超净利润10% 来源:资本邦
9月19日,资本邦讯,*ST菲达发布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金额累计已超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47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付货款的违约金59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蓝光电厂2*440t/h循环硫化床锅炉脱硝除尘改造工程电袋除尘器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全部设备和安装服务,设备于2015年5月性能验收合格并点炉投入运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此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备款及性能验收款、质保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有设备款及性能验收款、质保金177万元未支付。根据合同11.6.1条规定,被告应支付迟付货款的违约金59万元,即合同价格的5%。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调解情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2018年11月,法院出具 鄂0192民初506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主要如下:
1.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0,000元,该笔款项1,470,000元分两次付清: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之前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原告承担。
3.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足额按期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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