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变更有关承诺的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变更有关承诺的公告
2019年06月12日 15:27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装备公告编号:2019-080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变更有关承诺的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兴装备”)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南靖唯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变更交易对方承诺事项概况

  (一)本次拟变更交易对方承诺的原承诺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屏南唯创众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1号),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平唯创众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平唯创”)、南靖唯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靖唯壹”)等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一网络”)100%股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南平唯创持有上市公司8,233,177股股份,南靖唯壹持有上市公司7,785,872股股份。南平唯创、南靖唯壹、新余众汇精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汇精诚”)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南平唯创、南靖唯壹就其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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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承诺变更前,上述主体正在按照上述承诺的约定正常履行上述承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同时,上述主体亦不存在违反其他就本次交易而做出的承诺情形。

  (二)本次拟变更交易对方承诺的原因

  目前,业绩承诺方已完成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承诺,4年业绩承诺期已完成2年。根据上述锁定安排,业绩承诺方可解禁的股份数量仅为南靖唯壹(7,785,872股)的50%,即3,892,936股,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股总数的24.30%,与业绩承诺方的业绩完成情况不匹配。同时,在企业融资成本不断上升、融资渠道受限,融资难度大的背景下,南靖唯壹承诺“限售期内,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愈加降低了南靖唯壹正常的资金使用效率。基于以上情况,经讨论,公司拟对南靖唯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变更进行审议。

  (三)本次拟变更后的承诺情况

  1、本次拟变更后的承诺内容及对比情况

  (1)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在满足法定锁定要求的情况下,结合补偿义务人的业绩承诺情况,南靖唯壹变更分期解除限售的相关约定,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变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装备“)因向本企业购买本企业所持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一网络“)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而向本企业发行了7,785,872股南兴装备股份(以下简称”该等股份),承诺人就该等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一、该等股票自本次交易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该等股份对应的由于南兴装备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规则对承诺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同时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

  四、该等股份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如违反前述承诺,承诺人应向南兴装备支付与设置权利负担的南兴装备股份价值(按设置权利负担当天的收市价计算)相当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2)承诺变更前后对比情况

  ■

  2、本次拟变更承诺交易对方新增承诺

  为更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业绩承诺方南靖唯壹决定对修改承诺后新增流通股的转让作进一步限制,出具增信承诺,具体如下: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装备“)因向本企业购买本企业所持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一网络“)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而向本企业发行了7,785,872股南兴装备股份(以下简称”该等股份),该等股份全部解除限售后,承诺人同意对部分股份作出以下承诺:

  一、该等股份在锁定12个月后即全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本企业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转让超过该等股份中的50%(即3,892,936股)。

  二、该等股份对应的由于南兴装备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该等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要求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同时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

  四、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向南兴装备支付与违反承诺转让股份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二、本次拟变更交易对方承诺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后的承诺未违反法定限售要求

  南靖唯壹变更后的承诺约定“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南靖唯壹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规则对南靖唯壹所持股票锁定期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同时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因此南靖唯壹本次变更锁定承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锁定要求。

  (二)变更后的持股锁定与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匹配,南靖唯壹变更承诺具有合理性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按如下约定分期解除限售:

  (1)第一期可解除限售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7年《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以二者中较晚到达的时点为准),补偿义务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股份×25%—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2)第二期可解除限售股份:自标的公司2018年《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解除限售,补偿义务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股份×50%—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已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目前,南平唯创持有上市公司8,233,177股股份,南靖唯壹持有上市公司7,785,872股股份,众汇精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方已完成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承诺。因此,根据南靖唯壹变更后的承诺,至南靖唯壹所持股份满足锁定要求后,南平唯创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锁定,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中超过50%为锁定状态,与业绩承诺的完成相匹配,未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分期解除限售的规定,南靖唯壹变更承诺具有合理性。

  (三)变更后南靖唯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新增可转让股票,对公司股价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南靖唯壹出具增信承诺,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转让超过该等股份中的50%(即3,892,936股),即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转让相较于原承诺所增加的流通股。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前,南靖唯壹可转让股份数与变更承诺前可转让股份数无差异,对公司股价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变更后补偿义务人不可转让股份数对补偿义务人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能力影响较小

  目前唯一网络2017年度、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分别为5,891.56万元和7,185.61万元。假设2019年度、2020年度唯一网络实际净利润为0元,不考虑其他情形,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的股份数为1,364.49万股。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偿义务人不可转让的股份数为南平唯创8,233,177股和南靖唯壹50%(即3,892,936股),总计1,212.61万股,占上述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的股份数的88.87%。因此,南靖唯壹变更承诺后补偿义务人仍有较高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能力,本次变更承诺对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履约能力影响较小。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如下:

  2019年6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南靖唯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拟变更有关承诺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变更承诺相关议案已经履行独立董事、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程序,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南靖唯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发表了以下意见:

  本次变更南靖唯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变更唯壹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上述变更承诺事项。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南靖 南兴装备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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