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作为承销商出不实研报或担法律责任

2013年03月26日 14:24  大众证券报 微博

  3月12日大众证券网·理财e家报道的《新莱应材业绩跳水长江证券画饼充饥》引起投资者强烈关注。他们致电或留言认为长江证券作为该证券的承销商,出具不实研报,性质更加恶劣。这和“知假买假”没啥区别,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不该光管IPO问题,还应该管管这些已上市公司造假问题!

  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长江证券出具的研报,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投资者因此有所损失,依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长江证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79条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长江证券在督导期内出具有虚假成分的研报,王律师也认同投资者的看法,长江证券性质更加恶劣,不能排除长江证券利用信息传播优势操纵股价的嫌疑。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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