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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虚假研报亟待治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7日 00:18  中国证券报

  ■ 思考与建议

  □济南 李允峰

  据笔者了解,券商的研究报告似乎已经成为公开的谎言,这种现象逐渐影响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券商研报曾经推出指数的“万点论”,“天价榨菜”研报、“冠昊生物补脑残”研报,以及为欺诈上市公司推出强烈推荐研报等。多数券商的研报与机构、上市公司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如果任由券商发布研报,将严重干扰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侵害。

  券商研究部门之所以频繁发布虚假的研究报告,利益因素肯定掺杂其中。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入市,基金持股、券商持股已经占有市场较大比例。券商研究部门发布的部分研究报告,与机构的持股行为配合非常默契。至于券商研究部门为券商自营资金持仓股票做宣传更是动力十足。

  券商的研究报告之所以雷人,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利益需要。但投资者遭遇雷人研报导致的损失却很难得到弥补。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从让发布不实研报的券商研究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入手。

  首先,国内证券市场需要出台针对券商虚假研报的法律规范制度。目前,国内针对研究报告的立法建设几乎是空白,相关的法规只在2006年9月19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有所提及。该法规第九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第十条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询价时只有询价对象才能获得投资价值报告,这对其它投资者来说显然不公平。至于公司上市之后的券商研报法律责任则缺乏追究不实信息的条款。

  其次,由于券商与研究机构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关联,因此研究机构很难保持其独立性,研究报告的可信度也就很难得到保证。笔者建议,管理层应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利用券商研报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包括支付给受损投资者数倍的赔偿,提高券商研报部门违规的代价。

  当然,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一些规定,禁止券商研究部门发布基金公司和券商自营盘持股的研究报告,毕竟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容易导致研究报告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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