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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与承销有新规 上市公司券商可直接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2日 10: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今后,新股发行可以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昨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就是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根据办法,发行承销过程中,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今后,这样的行为都将被严查。”根据办法,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新规亮点

  1、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2、提高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50%

  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3、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4、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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