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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年拟修改保荐制度 保代签单数增加研究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7日 02:31  东方早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昨表示,将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昨表示,将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

  将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 保代签单数增加还在研究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昨表示,将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昨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会考虑修改保荐管理办法,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除了券商之外,会计师、律师、发行人各方参与者都应有明确、独立的责任。

  另外,朱从玖还表示,对保荐人薪酬和行业机制产生深远影响的保代签单数增加还在研究之中。

  上述保荐管理办法和保荐代表人(下称“保荐人”)制度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容首次落墨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提出了“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

  回归单保制?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实施的保荐制度,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在主板市场上实行,至今已整8年。

  朱从玖说,保荐制度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比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等。

  致公党中央在今年两会的提案《关于改革和完善保荐制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提案》中指出,保荐制度因其资源配置、权责监督等方面尚不完善,不仅影响了其效力发挥,而且已成为当前证券业诟病最多的领域。上市公司市值动辄数十亿元,让保荐代表人承担“保底”责任是不可能的,保荐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而新股质量是关系A股市场发展的核心要素,保荐制度亟须改革完善,尤其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致公党的改革建议是,必须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必须逐步减少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的行政干预,让市场自身去调节股票发行的速度与数量——第一步应废止保荐代表人制度,回归保荐机构单保制;同时,发行新股时,可在创业板有选择地试行注册制。

  所谓单保制,即仅由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人制度。之前,在一些保荐项目出现问题时,责任仅为保荐人承担,与保荐机构无关。

  对此,朱从玖说,未来要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要负责,公司责任要明确和细化,以进一步提升保荐质量。他说,除了证券公司之外,会计师、律师、发行人都应该有明确、独立的责任,要进一步使相关各方的责任明晰化。另外,对保荐不尽责和违规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罚,一方面措施要有力、态度要更鲜明。另一方面规定要更清楚,相关中介机构的定位要更准确、便于界定责任,归位尽责。

  民事责任缺位

  一南方券商的投行业务负责人说:“现在市场有向保荐人承担无限责任蔓延的趋势。”

  他认为,内地的保荐制度应与香港接轨。香港的保荐制度中,明确保荐人只是保荐机构必备的业务人员,监管机构只对保荐人进行资格监管,不要求其承担保荐法律责任,保荐法律责任由保荐机构承担,因市场中介的法律主体是保荐机构。至于保荐机构如何追究具体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属于公司行为。

  然而,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即证监会)的性质决定,保荐机构(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责任。“如果保荐人因违规而产生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必须有赖于国内证券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他说道。

  目前国内涉及保荐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法》第26条,对证券未能发行上市时的保荐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做出规定。

  上述负责人说,强化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可以使保荐机构回归保荐人角色,以解决保荐机构“荐而不保”、“荐而难保”及保荐人两难处境。

  沪上一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认为,保荐人的职责应该是“保障发行人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在这里如果出现错误,就要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他举例,在IPO发行过程中,企业的发展改革、财务业绩以及股权变革,都是由发行人自己掌握并提供给保荐人的,因此,发行人本身要对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荐人如无主观故意协助造假,承担的只是过错责任。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沈隽倩律师进一步指出,这里就必须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即保荐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

  保代资格考放开成必然

  针对市场上关于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增加的说法,朱从玖表示在研究之中。

  目前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而在开放保荐人签字权的改革方案讨论中,共有两个版本放在监管当局面前进行研讨。一个是“2+2”版本,即从目前的两位保荐人保荐一个项目(每人可同时在负责主板和中小板发行审核的发行部报一个,在创业板部报一个),扩大为同时在发行部和创业板部各申报两个项目。另一个版本是“1+1”方案,即每个保荐项目只需要一位保荐人签字,每位保荐代表人可向发行部、创业板部各申报一个股权融资项目。

  目前证监会要求,如果保荐人在正在核准流程中的发行项目上签字,则不能同时提交其他发行申请,必须等该项目的核准结果公布即该项目的核准周期内完成。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改革方案中,之前一年一次的保代资格考试,今后不再成为万人跃龙门的“独木桥”。从目前讨论的方案看,放开考试壁垒是必然的,开放的程度可能从一年一次增至一年四次,或者采取类似CPA“随报随考”的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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