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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胜景山河保代资格被撤还该追究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2日 01:05  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

  11月29日,证监会对胜景山河中介机构的失职行为开出罚单:负责该公司保荐业务的平安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双双被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此外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以及终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笔者认为,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也要尽快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优化市场生态环境。

  2010年10月27日,胜景山河IPO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通过,但在12月17日胜景山河即将登陆深交所的前夜,《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其招股书披露不实,被监管紧急叫停,公司申请暂缓上市。2011年4月6日,证监会发出《关于撤销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胜景山河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方及客户信息,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有市场人士认为,11月29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开出的罚单可能是最严厉的一次。确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早就出台,其中对保荐人的保荐职责、保荐业务流程、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但在此之前,这些法律法规却得不到严格落实,多停留在纸面上或挂在墙上。一方面,保荐人收获高额保荐承销费用,以及保荐代表人持股、保荐直投模式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另一方面,企业过度包装、造假上市以及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保荐人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却极为有限,往往最多被“警示”了事。这也助长保荐人的“荐而不保”歪风。

  这次证监会为落实保荐人责任而动了真格、烧了真火,确实应为此叫好。当然,仅此还不够,要推动市场健康发展,还必须落实其他市场主体的责任,要推动它们归位尽责,如此各类主体才会像各就各位的零部件,构建成为高效的创造财富机器。为此,笔者想提几点建议:

  首先,应追究胜景山河公司的责任。虽说胜景山河被定性为信息披露遗漏,不涉及故意造假,但它毕竟是主角,且似乎有骗取上市资格之嫌,理应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认真彻查落实有关主体责任。

  其次,应追究平安证券相关人员责任。既然平安证券的林辉和周凌云被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之规定,不折不扣予以贯彻落实。

  其三,应加强股票发行审核把关。只有发审部门负起责任,对自己不了解、或有怀疑的公司坚决投反对票,这样才能确保应有的审慎。

  发审委委员掌控着公司能否上市的生杀大权,可谓权力重大,但现实中一些过度包装或造假企业蒙混过关,发审委员因此受罚的却鲜有听说,远超过责任的权利是“特权”,特权很容易滋生腐败,今后理应按照《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发审委员的过失责任追究,如此才能避免其“发而不审”、或者变相腐败。

  总之,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法律法规的刚性,也才能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如此股市也才能尽快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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