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4日消息,继12月2日上海二中院首次受理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获得受理后,12月24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再次受理了一位基金投资者及一位股指期货投资者的起诉。
两个案件的案号分别为(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3号和34号,此前上海二中院于12月2日受理的案件案号为32号。
据此次两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此次上海二中院受理的两个案件,采用了两个案由,分别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及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此次是二中院12月2日首次受理投资者索赔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后再次启动受理投资者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索赔,许峰估计,在前期有代表性的受理几例期货、基金相关的索赔案件后,后续相关索赔的受理将会畅通无阻。
据了解,24日受理的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的原告,系在8月16日下午1点到2点22之间做多if1309股指期货,在同日下午收盘前已全部平仓,共造成损失约55万元。而法院此次受理的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中,该投资者是在8月16日下午1点2点22之间买入了etf50基金近七百万份,后在8月20日到23日之间将基金全部卖出,造成损失20余万元。
许峰表示,通过前期案件的受理,已基本把握法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系列案件的处理思路,目前该所律师仍在继续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其认为,提起索赔,至少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表示,其本人曾于12月2日向法院提交了8个案件,首批案件曾包括了购买股票、基金及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样本比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院之所以此次仅受理了其中的两个案件,应该是各选择了一个股指期货和基金案件作为代表进行审核。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信息,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
许峰估计,在涉及股票、股指期货和基金的案子均经过审核后,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应该很快也会得到受理,并且受理范围恐怕也会限制在下午买入,接下来,投资者对于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将进入高峰期。(王霄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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