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杨庆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对光大证券案件将尽快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并称司法机关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案件受理依据。
这再次表明证监会对相关投资者索赔的支持。不过目前看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侵权案件的受理应当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也即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未下达前,相关民事赔偿诉讼可能不被受理。
等待正式处罚
“之前我们接受了一些投资者咨询,但尚未正式启动诉讼,还需等待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下达正式行政处罚通知书,现在只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一位代理投资者民事诉讼的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10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光大证券案件将尽快做出正式处罚决定。并称司法机关对于光大证券案件涉及的民事诉讼高度重视,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受理。
按照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换言之,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侵权案件受理应当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虽然这个前置程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但依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年)》精神,对于投资人以内幕交易为由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解释道。
索赔三大难点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时谈及,“此类民事诉讼的难点在于:一是投资者损失的认定问题;二是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三是众多投资者如何以低成本高效维权的问题。”而投资者的起诉案由也需特别注意。
按照此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原董秘梅键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信息误导的规定。据许峰律师介绍,《证券法》层面对证券从业人员“信息误导”只涉及行政处罚,不包含民事责任。
因此,因梅键的言论而在资本市场错误操作的投资者若以“信息误导”为由索赔,依照《证券法》可能不被立案。
不过许峰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可以争取以普通侵权为由起诉。而更多的投资者将以内幕交易侵权为案由向光大证券索赔,不针对梅键个人。在许峰看来,按照因果关系,这是两种侵权。
刘俊海也认可这一说法,在国内期货法缺位的情况下,应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法。
由于此类民事诉讼存在三大关键问题,刘俊海教授建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这无疑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但若投资者保护公司有畏难情绪,投资者只能向法院提起个别直接诉讼或者共同诉讼,但整体诉讼成本会高一些。
“不过,我对受害投资者与光大证券还有一个更加符合多赢共享、包容妥协精神的建议是,争取在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俊海教授说道,“平安证券[微博]能够做到这一点,光大证券也应做到,而且可以做得更好,让双方都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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