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打破双头垄断 股权质押进入三国时代

2013年05月21日 01:32  第一财经日报 

  李隽

  一直在金融行业中发展相对滞后的券商,近年来都积极进入银行信托的传统优势业务。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与券商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公告,股权质押从过去银行信托的双头垄断,似乎正逐步走向银行、信托与券商的“三国时代”。

  昨日晚间,精功科技(002006.SZ)发布公告称,接到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功集团”)的通知,精功集团将其持有的精功科技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98%)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由于业务的放开,为了尽快抢占市场,加上对证券市场风险判断更有优势,券商发展股权质押业务会比银行和信托都更进取一些;另一方面,未来如果要发展场内股权质押业务,券商有着更大的机会,不过这需要对相关法律界定有更加清晰的说明。

  沪券商“领头”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之后包括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等沪上券商在股权质押业务走在了前头。

  海通证券(600837.SH)在股权质押业务方面最为进取。5月15日,益佰制药(600594.SH)第一大股东窦啟玲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850万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江股份(600695.SH)5月11日公告称,5月9日收到第二大股东上海绿洲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洲科创”)通知,绿洲科创将所持有的3689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海通证券。

  此外,中润资源(000506.SZ)、世茂股份(600823.SH)、中核钛白(002145.SZ)、恒顺电气(300208.SZ)、国电清新(002573.SZ)和西陇化工(002584.SZ)、棕榈园林(002431.SZ)和键桥通讯(002316.SZ)都成为了海通证券的股权质押项目。由此可见,海通证券的股权质押业务已经达到十家以上。

  对光大证券(601788.SH)而言,除了精功科技以外,3月20日金禾实业(002597.SZ)也公告称控股股东将所持有的3100万股股票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一方面,东方证券则为汉得信息(300170.SZ)、乐视网(300104.SZ)和朗科科技(300042.SZ)等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沪上券商在这方面的“先行先试”可见一斑。

  此外,山西证券(002500.SZ)也在股权质押业务中率先“分一杯羹”。精功科技的股权质押不仅仅和光大证券合作,此前精功集团将其持有的精功科技 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 3.95%)质押给山西证券;乐视网5月16日公告称,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将其持有的乐视网1990万股质押给山西证券;天银机电(300342.SZ)控股股东常熟市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将其持有的天银机电1200万股质押给山西证券。

  华南一家知名券商资管业务高管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是否大力开展股权质押业务,主要是涉及到风险偏好的问题,目前其所在券商都在积极准备开展,但不会为了与银行和信托抢项目而降低风险控制标准,也不会无缘无故提高融资金额占质押股权市值的比例。

  风控标准或低于银行信托

  一家知名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高管对本报记者称,对于上市公司选择股权质押,银行需要相对长的时间审核,尽管如此因为有着庞大存量客户,银行依然有很大优势;而如果公司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不到一个月,甚至一周就可以走完全部的流程,而且手续相对简便,门槛也相对低;而目前不少券商为了尽快抢占市场,其风险控制标准比信托公司还要低一些。

  华南一家知名券商高管称,银行提供的质押融资通常为质押股权市值的三至四成,而信托达到五成左右的水平,证券公司在业务起步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会低于信托公司给予的水平,甚至小部分券商可以达到六折,也会有附加其他券商才可以做的相关服务。

  上述信托公司风控高管也称,一般在股权抵押合同签订时会约定利率,一般来说年利率在8%~12%,而且还会制定一个相对的质押价,以及组织限级和平仓线,在股权质押期间上市公司的股价如果跌破了相关标准,资金方将敦促上市公司及时追加质押股份或者是资金,如果跌过平仓线,资金方将直接将质押的股权平仓。而在对这方面的证券市场风险判断和控制方面,券商相比银行和信托会占一定优势,这也使得券商在相关业务上可以有更积极的开拓。

  中信证券预计,每年股权质押业务新增规模在3000亿到4000亿,但主要还是由银行和信托主导。若场内股权质押试点放开,将会比目前的场外业务更具有优势,券商将在该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而相对于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转移所有权,股权质押不需要进行股权变更,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上述华南券商资管人士认为,场内和场外的股权质押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差异会比较大,法律关系要做到明确清晰才能更好地交易。此外,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是委托关系,不同于信托产品中的信托关系,通过发行集合理财产品参与股权质押项目,质押的股权是属于券商还是持有人,这一点在法律上也需要明确,只有这样场内股权质押业务才能顺利开展。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朝鲜扣押中国渔船8次催逼要钱
  • 体育英超弗爵告别曼联5-5 阿森纳进欧冠 视频
  • 娱乐曝王宝强婚恋细节 婚前同居有一儿一女
  • 财经2012年白酒业暴利茅台毛利率超9成
  • 科技日本移动互联巨变:iPhone入侵浴火重生
  • 博客李连杰谈壹基金:我象抱着一个炸弹
  • 读书公车车祸引出的贪腐大案:中堂
  • 教育85后教授:学霸也可是高富帅(图)
  • 育儿多地妈妈当街哺乳“快闪”宣传母乳喂养
  • 水皮:黄金的下跌之路才刚刚开始
  • 杨涛:面对热钱我们应该警惕什么
  • 张庭宾:人民币升值逼死中国制造
  • 叶檀:十年内中国无农业户口
  • 商寅泉:房市政策变动呈箭在弦上之势
  • 张明:关于中国外汇储备的几个问题
  • 雷思海:美国退出QE忽悠世界
  • 黄凡:明星炒股巨亏说明了什么
  • 王德培:装傻充愣的人民币
  • 姚树洁:火箭提拔是官场最恐怖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