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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个人所得税:建议参照保险代理人报酬所得扣除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5日 07:33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专职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其收入主要是佣金提成,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底薪,支出主要是各项展业成本,包括客户公关、客户维护等。对证券经纪人报酬按劳务报酬征税,目前仅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都不能满足展业成本的需要,没有实际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税负明显过重,不利于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与证券经纪人类似的保险代理人,税负则明显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保险营销员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据此,保险营销员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税。同种性质的经济活动,证券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待遇差别如此之大,不仅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长远发展。

  因此,券商人士建议参照保险代理人报酬所得扣除展业成本的模式,调整目前证券经纪人报酬个税的有关政策,以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从业积极性,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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