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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范细化券商研报要求 乌龙频出酿信用危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0日 01:50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彭洁云

  在刚过去的2011年,券商研报可谓频出丑闻。中国宝安宁波联合冠昊生物攀钢钒钛涪陵榨菜重庆啤酒等上市公司都先后爆出“乌龙”研究报告,让一贯以严谨著称的券商们遭遇信用危机,也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券商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规范。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证券业人士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于近期向各券商研究所发放了《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执业规范》),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位证券公司高管对此《执业规范》解读称,该文件是在2011年开始施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券商研究业务进一步做出规范和指引,分别从加强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维护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部分研究报告存在信息来源不真实,使用内幕信息等非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执业规范》首次明确和细化界定了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围,并强调指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合法信息来源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结论的依据。

  在研报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执业规范》尤其强调指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去年以来层出不穷的研报门事件确实折射出券商研究部门的很多问题,而如何保持研究独立性,管理和化解各种利益冲突是最至关重要的一点,这其中包括研究机构内部,与上市公司之间、买方机构之间等方面,《执业规范》都作出了明确要求。”一位券商研究员向记者表示。

  为了防范研报销售服务人员干涉和影响其制作发布的独立性,《执业规范》规定,分析师应当独立于研报销售服务人员;后者不得干涉和影响研报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另外,分析师在作上市公司调研时,也不得向销售服务人员等泄露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等相关信息。

  同时,《执业规范》也对研究人员考核、独立董事等影响研报独立性的问题上做出具体要求。其中值得关注的一条是,对于分析师的绩效考核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也被业内认为是对近年来“新财富”评选模式所引发研究独立性的警醒。

  另外,该规范还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券商研究部门与投行之间的静默期安排,《执业规范》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担任公司IPO投行所在公司的研究所,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为上市公司做再融资项目的投行,其研究所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而投行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公司,研究所将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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