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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率先亮牌 禁止员工兼任公司独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1日 04:14  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李 文

  近日,中信证券合规部发布了《关于公司员工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通知》,明确要求“此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应自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提请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分析师不可以担任独董的情况下,中信证券的这一内部规定算是一项“硬性指标”。同时,也表现出券商对于分析师任独董的态度:从开始的默认到鼓励,再发展成现在的反对甚至禁止。

  中信率先表态有示范作用

  独董问题层出不穷,归根结底还是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独董制度的法律依据还比较缺乏,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数不多关于独董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2006年证监会开始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该条例将通过制度安排来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知情权,不过最近两年却鲜有消息。《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证券会的《指导条例》以及“难产”中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也存在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强制约束力较弱的问题。

  近日,中信证券合规部发布了《关于公司员工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通知》,明确要求“此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应自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提请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虽然只是证券公司的内部通知,但也体现出目前券商对于分析师任独董的态度开始发生了逆转。从默许到鼓励,再发展到现在的反对甚至禁止,我们从这个内部通知也看到了部分券商对于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过,仅有这种行业自律精神恐怕还不够,我们更加期待法律上的更有强制力和公信力的条款出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送审稿)》早在2006年已由证监会起草完毕,在作进一步修改之后,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践中独董独立性不强,知情权、查阅权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送审稿都相应作出规定,在保障独董独立性方面、具体行使职权方面都要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同时,为使上述职权得以落实,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董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董的知情权。独董行使职权时,可以向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应给予独董独立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中,现代公司中独董作用也越发凸显。立法机关为独董制度制定专门的条款,给予独董相应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应当把独立董事当成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来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独董不专业,独董不理事,独董不独立的问题。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有很多可借鉴的措施来暂时缓解矛盾。在国外,有相当一部分独董买保险,因为独立董事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保险制度在国外是为了确保法律惩罚的可控制性,鼓励人们去当独董。不少研究人员呼吁将这个做法引进实施,解决独董在董事会发表不同意见时的“后顾之忧”,确保独董能独立的进行公司决策。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公司治理专家,北京连城国际顾问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王中杰。他表示:“这个做法即使在国外目前也不是特别普遍,因为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存在于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纠葛。但是,也有个别保险公司推出类似的保险产品,比如单纯针对上市公告书或者年报进行投保,在我国还很少有上市公司直接为独董买保险。”王中杰同时透露,此前有两家公司试行了这种单个的为上市公告书或者某一次的年报进行董事责任保险。这样一来灵活性强,也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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