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森诉添惠有限责任公司案
雇员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而公司由于雇员带来很好的效益而未尽到勤勉尽责的监督义务,公司是否应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受害者哈里森被添惠公司的雇员肯宁和卡彭特欺诈,而添惠公司虽有全面具体的内控规则,但由于肯宁和卡彭特带来的利润而疏于审查,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导致骗局维持了30个月都没有被发觉。上诉法院最后认定受害者哈里森胜诉,添惠公司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肯宁是添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添惠的销售员,肯宁是卡彭特的上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具有资深经验。肯宁加入添惠时,坚持要求添惠也雇用卡彭特,“作为一揽子交易”。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他同意了肯宁要求的一揽子交易。肯宁和卡彭特同在分支机构工作,关系密切。几年之后,两人都于1986年在佛罗里达州的联邦法院认罪,承认犯有欺诈罪,由此产生了本案的民事诉讼。除原告哈里森之外,另有100多人也被诈骗,情况大致相同。在受骗的投资者中,哈里森的损失最大,陪审团认定他的损失为340万美元,法院又加了310万美元,作为损失的利息。
肯宁解释了他们欺诈一再得手的原因。他告诉受害人,他是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销售员。因为职位之便,他们可以购买市政债券,而且价格优惠,这是添惠为其主要经纪人专门提供的市政债券投资项目。这些债券发行时就打了折,赎回时有溢价,而且可以避税,通过他们购买市政债券是很好的投资。肯宁作证时还表示,他告诉哈里森,自己是添惠的主要创收人员,股票经纪业务能力出众,而且还是副总裁,所以可以买进大批市政证券,与哈里森分享。哈里森就相信了。
卡彭特在添惠有自己的账户,不在肯宁的名下。卡彭特的账户在欺诈活动中也有作用。肯宁和卡彭特是通过这个账户接收客户投资资金。两人将此账户称作“交易账户”,但他们并没有将此账户用于他们所称的市政债券交易,而是把钱投入了高风险的期权投资,希望通过他们的高风险期权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他们以为这样一来,自己和客户就都能皆大欢喜。而为了证明已经投资了市政债券,两人给包括哈里森在内的受害人出具了本票,先是由卡彭特在本票上签字,后来再由肯宁在本票上签字。这些假的本票看起来可以获得很高回报,年化利率大约是18%到60%,而且期限很短,使得哈里森等受害人都信以为真。
哈里森作证时称,肯宁和卡彭特告诉他市政债券项目是添惠为公司创收高的经纪人提供特殊项目,如果给他们的市政债券太多,他们用不完,就会与其特别客户分享市政债券的投资机会。肯宁和卡彭特还表示,他们可以给通常的佣金打折,还可以避免添惠加价,他们自己和客户都可以从中获益。但两人告诉受害人,添惠的其他效益不高的经纪人和其客户没有这项特别安排,所以受害人不能与添惠直接联系,只能通过他们两人进行交易。听了肯宁和卡彭特的话后哈里森以为,肯宁和卡彭特两人给他提供了市政债券的特殊交易,如果他自己在添惠开户,就拿不到这些优惠。
肯宁和卡彭特将欺骗的客户资金放在卡彭特的个人交易账户内进行风险很大的期权投资,并从中收取佣金。证据表明,该交易账户下的交易很活跃,远远高出行业内股票经纪公司雇员的平均交易水平。通过他们交易账户上的期权投资,肯宁和卡彭特在添惠交易的资金总额近200万美元。据称添惠从他们的交易中获得的佣金收入超过了40万美元。
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是他雇的肯宁和卡彭特,分支机构也由他负责监督管理。他每月都收到卡彭特在添惠交易账户上的交易报告,添惠的规则要求管理层审查这些报告。卡彭特的交易账户报告显示,其交易额异常高,而且报告具体说明了盈利和亏损。账户报告还显示,肯宁和卡彭特通过该账户进行的交易经常接近其交易限额。但账户上的活跃交易为添惠创造了利润。添惠给肯宁和卡彭特发了表扬信,肯定他们获得了利润,甚至还给了他们一个表彰匾,肯定其经纪业务方面的杰出业绩。添惠的合规人员定期到波卡拉顿分支机构检查,包括审查交易账户。但肯宁和卡彭特都不记得,添惠的合规人员曾经问过他们,其高风险期权投资为什么经常出现大量亏损,也没有问过他们两人能否处理这些亏损,尤其是没有问他们交易账户上资金的来源。但是,如果提了任何相关问题,只要肯宁和卡彭特做了回答,添惠就表示相信,不再深究。
哈里森卷入此事时,卡彭特的交易账户已经出现了大额净亏损。为此,卡彭特还曾给了添惠一张空头支票,是从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开具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用于其在支付添惠交易账户上的大量亏损。为了解释支票资金不足的原因,肯宁和卡彭特编了一个很好的借口,说是存款时间上出了问题,所以给了空头支票。然而,这并没有引起添惠的警惕,理查德还是继续给他们施加压力,要他们为添惠创造更加可观的利润。
添惠有相对全面、具体的内部规则,用于约束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公司员工的行为。例如,为了防止违反规则的行为,寄到公司的邮件都被公司拆开,如果邮件内有支票,都交给公司出纳。理查德和添惠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这些内部规则,这些规则明确禁止员工从事公司正常业务之外的证券交易,而本案中正是从事了这种交易。哈里森从来没有在添惠开过个人账户,也没有收到过添惠的任何报告。除肯宁和卡彭特之外,哈里森没有与添惠的任何其他人有过信函来往。在肯宁和卡彭特的指使下,哈里森把投资资金寄到卡彭特家里,或者汇到卡彭特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哈里森从肯宁和卡彭特处得到的本票根本就没有提到添惠。哈里森不时收到所谓的债权投资回报,要么是卡彭特的个人支票,要么是肯宁或卡彭特直接给他现金,但从来都不在添惠办公室里给钱。卡彭特向哈里森提供纳税表,该表上卡彭特是收入来源,而并不是添惠。但哈里森一直深信这些都是按照添惠的正常规则办理,他有时与肯宁和卡彭特在添惠的秘书联系,秘书接电话时都会报“添惠”。证据表明,哈里森打电话给添惠,找肯宁和卡彭特,次数多达40到50次。有一次哈里森还被请到添惠办公室。
肯宁作证时表示,他们交易最忙的那段时间,卡彭特资金方面没有结余,已经面临破产。大部分客户资金以及他们两人偶尔获得的利润都已化为乌有,要么是因为他们的高风险投资而赔掉,要么是被他们花掉,其中大约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又流回到该骗局中,因为这是维持欺诈所需要支付的。肯宁和卡彭特的骗局持续了三十个月,发生在分支办公室的里里外外,但添惠没有发觉。最后,整个骗局终于在肯宁和卡彭特眼前崩溃了,两人从添惠辞职。
在考虑有关证据之后,地区法院陪审团解决了有可能存在的任何证据问题和可信度问题。陪审团认定哈里森胜诉,添惠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且陪审团评估了添惠须赔偿的金额。
添惠上诉时指出,公司有全面的内控规则,有合规人员,有分支机构经理负责监督,再加上特殊本票交易的性质,所以添惠不应当承担责任,或是可以允许添惠不承担责任。上诉法院认为,本案记录的材料,地区法院陪审团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即便是像添惠这样很有声誉的著名成熟公司,至少是在本案中,完全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监督草率或是敷衍了事,添惠完全无视明显的危险迹象。本案涉及的金额很高,添惠仅依赖其公布的规则,对肯宁和卡彭特行为的监督不上心或敷衍了事,同时两人为添惠提供收入。鉴于上述因素,陪审团可以合理确定,添惠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在整个骗局彻底崩溃之前,添惠早就可以发现并关闭这一骗局。此外,分支就够的利润越高,理查德本人的报酬也就越高。因此,无视肯宁和卡彭特在其账户上的频繁交易,有利于产生更多的佣金,对理查德本人和添惠都有好处。理查德作证时表示,肯宁和卡彭特他们上缴佣金交钱交得“很好”,他没有理由对两人产生怀疑。问题是虽然交钱交得“很好”,但这却是属于别人的钱,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钱。纵观本案的全面情况,陪审团可以合理认为,对于整个欺诈骗局中的虚假陈述,哈里森确实信以为真。
上诉法院对添惠的控制人责任、客户的合理信赖、所得税证据与证券欺诈的关系等争议点进行了审查分析,认为陪审团就该证据做出的裁决应当有效,就此维持本案判决的所有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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