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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新政后个税负担显著减少

2012年12月11日 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政前后个税对比新政前后个税对比

  本报讯 (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黄晓敏、陆晓红、潘春姹)昨日,广州市地税局举例明确,根据国家最新规定,今年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悉,不同佣金收入的经纪人减负程度不一,以每月30000元的佣金收入为例,新政前需纳税4531.2元,新政后税负减轻到2611.2元,减轻四成。

  市地税介绍,目前,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每月从证券公司取得相应的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招揽和维护客户,常需要先行垫付展业费用,此前税收政策上并没有相关规定这部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征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新政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广州地税进一步解释,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上述规定的展业成本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市地税局还提醒广大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工作,避免因逾期申报而承担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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