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表示将向券商发律师函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周芬棉 在昨日中国宝安发布深交所处分决定及深圳证监局监管意见后,代理股民诉信达证券欺诈案的张远忠律师,今日接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不予受理”裁定。
时间上的巧合耐人寻味。
裁定书表述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不予受理。
法院所指的依据,就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这份司法解释要求,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
此前信达证券等4家券商在其发布的宝安石墨矿研究报告中向投资者大力推荐中国宝安,而之后中国宝安又否认自己拥有石墨矿,因此,不少股民认为信达证券等4家券商是在发布虚假报告,应该为投资者的亏损负责。可是,昨日深交所虽对中国宝安作了处分决定,但深交所不是行政机关;深圳证监局作为证监会派出机构,虽然也认为中国宝安信息披露管理存在问题,但也只是提出监管意见。如果这个事件到此打住,证监会不对4家券商进行处罚,这个前置程序就不会存在,券商就会轻而易举逃避责任。
维权如今陷入尴尬境地了。有人质疑,研报虚假为什么不受罚?中国宝安股民的损失该由谁埋单?
代理律师张远忠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下一步他将向券商发出《律师函》,为投资者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