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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应充分披露次级债务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 04:2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宣布,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据负责人介绍,综合治理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改善行业净资本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对《通知》予以修订。

  “根据规定,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 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据悉,此次中国证监会在原《通知》的基础上,主要从5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

  首先是区分长短期次级债务,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

  其次,进一步明确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四方面条件。

  第三,规范次级债务偿还行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证券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等条件。

  第四,为加强普通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监督,《规定》增加了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次级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有关偿还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借入和偿还次级债务的,除应当遵守《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明确监管职责。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进行核准。同时,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核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申请后,不再对证券公司将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或抵扣风险资本准备再行核准。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务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适应证券公司常规监管阶段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行为,支持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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