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30日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4年精心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深、沪两所有关负责人提醒,融资融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一项创新业务,由于其存在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业务相对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参与。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尤其应关注证券公司通过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担保品证券及其折算率等关键信息,并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审慎参与。
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试点期间,交易所将会密切关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积极防范市场风险。每日将通过交易系统及网站,向投资者披露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等信息;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对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利用融资融券影响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行为;当市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时,交易所还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单只或全部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两所负责人最后强调,试点初期,将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证券公司严格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开通业务的营业网点和参与客户,从少到多逐步推开。同时要求认真对涉及的账户管理、委托申报、交易监控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确保业务试点的规范运作。(蔡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