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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股指期货新规拟出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或观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30日 07:02  中国证券网

  ⊙记者 张雪○编辑 于勇 朱绍勇

  本报记者从部分券商处获悉,为了防范风险,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股指期货行为,近日监管层向各家券商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细则。

  专项资产管理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据记者了解,监管层对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最为严格,指引中明确规定该业务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一位券商资管人士介绍,由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多为证券资产化,对现金流、风险控制要求格外严格,因此不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在情理之中。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管要求基本相同。该指引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已成立的集合理财计划,未明确约定可投资股指期货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修改约定拟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在投资股指期货2个月前将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比例限制等事项告知客户并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取得所有客户同意后方可投资股指期货。“取得所有客户同意”,对于“小集合”来说还尚有可能,不过对于上千人参与的“大集合”来说,操作难度较大。

  (下转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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