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试点券商和投资者应达到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这标志着市场期待许久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实施。
之所以期待,是因为,融资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钱炒股,融券则是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券。无论融资还是融券,都会为券商带来佣金收入,同时使市场原有资金流动速度加快,无论对于券商还是市场都是利好。
早在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就已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规章均定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此项业务一直未展开,但由此也给券商及证券市场一直留下想象空间。
今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才正式拉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序幕。
首批试点券商须具备六条件
依据指导意见,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平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与证监会此前发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指导意见提高了对券商净资本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券商“财务状况良好,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另外,依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件仍然适用。这些条件包括:券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第一批试点券商可能有5家。目前符合条件的券商分别有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华泰证券。到底哪家有此幸运,目前还是未知数。
对适格投资者作出明确要求
试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不是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从事此项投资。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券商对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均应设定一定“门槛”,包括资质条件和资产两个方面。
只有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的客户,才可能享有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服务。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本着审慎性原则,客户资产至少需要50万元,实际数据或许更高。
同时,券商只对开户时间符合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此项服务。据有关人士分析,这一时间可能暂定为18个月。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券商有权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借入证券,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券商的此项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指导意见,客户要与券商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券商要向客户说明,客户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