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证监会审核证券公司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时,需要证券公司同时提交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
证监会要求,各证监局应当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安全、技术系统建设、账户规范、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合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说明其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在提出试点申请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主要针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
沪深证券交易所、中证登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已经进行了两次,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11家券商参与了测试,预计30日将进行第三次测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融资融券试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完全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的流程和要求来走。证监会将在受理券商的申请之后,按照“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首批试点名单。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试点资格,除了应向证监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