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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变相委托银行营销露头 监管层表态规范治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8日 02:46  第一财经日报

  艾经纬

  近日,CBN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近期调研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变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违规经纪业务营销活动问题。据知情人士透露,上海证监局已经对辖区证券公司作了情况通报,表示将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治理。

  监管层通报违规行为

  昨日,一位券商人士向CBN记者透露,证监会近期对部分证券公司借助商业银行渠道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少数证券公司存在变相委托商业银行违规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问题。

  上海证监局近期下发给辖区机构的一份内部通报显示,目前部分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券商与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制定共同目标联合营销、券商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间相互推荐客户等方式来合作开发客户。

  而在合作过程中,券商以开户奖励、竞赛奖励、培训费、营销推广费、业务推广费、结算服务费、为银行网点客户经理设立专项营销费用等各种名目向商业银行支付营销费用。个别券商向商业银行支付的相关费用逐年递增,金额巨大;而有的商业银行甚至要求与券商共同分享所招揽客户的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

  监管层认为,在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券商以诸如上述各种形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发客户并向商业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规定。

  券商与银行合作难禁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存在此类问题的券商可能并非少数,“其实很多券商在做,在券商的营销合作伙伴中,有渠道优势的银行角色非常重要”。

  一家大型券商上海某营业部总经理告诉 CBN记者,其实银行对券商也存在需求,一方面银行拥有大量的优质客户,但银行的理财师通常只能满足客户固定收益方面的理财需求,而无法满足客户的权益性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银行也要通过券商来争取第三方存管业务。

  自从2003年央行5号令(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当年9月实施后,以及2006年银证通被取消后,券商与银行在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上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局面。

  “相对而言,目前券商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银行更具有优势,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些券商向银行支付费用之说。”上述券商营业部总经理以他所在的规模比较大的营业部为例说明,在与周边银行网点合作时,只要相互推荐客户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支付费用。

  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总监告诉 CBN记者,券商向银行支付费用的原因有很多,譬如一些有着内部联系的银行、券商合作时自然不需要支付费用。

  上海证监局在通报中指出,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券商不得委托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进行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立案稽查。

  但上述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总监告诉 CBN记者,从通报内容来看,很难说券商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是不被允许的,还是只要不发生费用支付就可以,而且即便是要求禁止,券商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也不可能停止,而且从财务制度等方面完全可以掩盖两者之间的费用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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