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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先要盯紧上市券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5日 20:15  投资者报

  邓妍

  投资者报(评论员 邓妍)已经上市的券商是不是就可以少一些监管,多一些自由?

  答案正好相反。

  看看最近一个月不断爆出的券商高管问题,就能够发现他们大多来自上市券商。这意味着,即便经过上市“炼狱”,这些公司依然不让人省心。

  2009年5月31日,试行两年、征求意见两个月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其中明确将对证券公司采取分类监管的模式。其总体思路是,在加大对证券公司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支持券商做大做强,其中超大和中型券商更有望获利。

  这部分获利的群体,有很多已经上市,或者正准备上市,这不由得让我们思考——上市券商的监管应该比一般上市公司更严格,也要比一般券商更严格。因为较其他企业而言,券商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关联度最强。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券商有借壳上市的打算。原因很简单,借壳上市路径简短,极易浑水摸鱼。因此,适时将借壳上市门槛抬高并等同于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是当务之急。

  “扶优限劣”的历史沿革

  还记得2003年8月“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的盛况吗?很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或许都已经淡忘了6年前的往事。若不是因为5月31日最新出炉的《规定》,这个记忆可能还会在我们的脑海中尘封着。

  那可是一次具有证券业发展里程碑意义的盛会。130多家券商的230多名董事长和总经理抵京参会,成为证监会1998年从中国人民银行手中接管证券公司以来,召集的会议中券商负责人到会最齐的一次。

  当然,其中的很多券商经过2001年到2005年的熊市后,已离我们远去。

  由于股指持续下跌,不少券商陆续被爆出挪用客户保证金、自营盘巨亏等问题,一批曾经叱咤股票市场的券商在那一轮熊市中接连倒下。如南方证券、华夏证券、新疆证券、鞍山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连证券等。这促使管理层确定了“先规范、后发展”的券商行业发展思路,其“杀手锏”之一,正是实行“分类监管”。

  然而此次会议,即奠定了“分类监管”的大方向。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召开时,负责监管券商的证监会机构部,基本已将分类监管的原则性文件起草完毕。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其中首次提及的分级、净资本等关键词,对于国内证券市场而言,十分新鲜。

  从现在的《规定》看,基本与当时定下的方针吻合。目前,按照评价计分的高低,107家证券公司分为A、B、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分类依据是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来综合评价。

  根据《规定》,除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外,分类结果还可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等。

  这也就意味着,《规定》的总体思路将是以支持券商做大做强为主,超大和中型券商有望获利,三四线的经纪类券商,在队伍中的差距将会被拉大,甚至业务拓展也可能被限制。

  如此“扶优限劣”,总体效果值得肯定。

  严格监管上市券商

  分类监管的目的无疑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和监管,这对整个券商行业的发展而言,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我们认为,基于这样的大背景,更要重点加强对上市券商的监管。

  随着最近IPO重启步伐临近,光大证券、招商证券的IPO计划再次映入投资者眼帘,而“汇金系”旗下的国泰君安证券、齐鲁证券等其他一批券商,也都在做上市准备。但已经上市的券商,却在不断被爆出问题。

  4月28日,原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5月13日晚,国金证券发布公告称,原董事长雷波因个人原因接受有关方面调查。

  另据报道,宏源证券前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克军已于5月22日接受组织审查,目前这一消息已在内部通报。

  此外,5月27日又爆出,由于被查出履历造假,西南证券财务总监夏兴家最近被撤销了职务,同时受处罚的还有为其出具假履历文件的中投证券。中投证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均被深圳证监局处以监管谈话,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

  其中,国金证券、宏源证券、西南证券均为上市券商。

  如果将时间倒退一年,我们还可以看到,在2008年的6月,无数媒体、不惜笔墨的对太平洋证券的离奇上市进行了报道。

  一些舆论甚至直接质疑,这家成立3年,连续两年巨额亏损,3年累计亏损8000多万元的券商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增资——换股——上市。其每一步的背后,都在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

  为何已经经过上市“炼狱”的券商,依然会存在这种问题?这不由得我们开始思考,上市券商的监管应该比一般上市公司更严格,也要比一般券商更严格。这是因为,券商是不一般的公司,它和证券市场、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关联度,胜过其他所有行业的公司。

  因此,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对于投资者的意义应最少侧重两点:一是任何券商不要占用投资者的保证金;二是上市券商股要减少结构性和治理风险。

  将借壳门槛等同IPO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有不少券商或是已经借壳上市成功,或是有借壳上市的计划。但是,如果仔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比经过IPO的券商而言,借壳上市的券商资质普遍要差。

  其原因很简单,借壳上市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资质更差的券商投机取巧上市。

  一般来说,一个成熟的IPO项目需要2~3年,如果遇到意外,可能会更久。比如去年9月至今,所有IPO项目都停滞,而借壳上市一般只需要半年到1年的时间。

  此外,与IPO需要经过发审委、工商、税务、环保和发改委(部分项目)等多个部门审核的复杂程度相比,借壳上市的审核程序相对容易,仅需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即可。

  借壳上市的另一个好处是,在处理历史问题方面相对IPO宽松。例如公司沿革和税收缴纳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需要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资产注入的重组方来说,实际控制人只要1年内未发生变更即可,而IPO要求3年内不发生变化。

  由此可见,在当前很多券商有意通过借壳上市的捷径登陆A股市场时,应考虑将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查标准统一。

  因为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两种上市方式的本质一致,理应执行同样的上市标准;此后,可进一步将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批程序也进行统一,使得借壳重组不再成为券商以及其他企业的上市“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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