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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分类监管新规引导券商良性竞争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受到了业内人士一致肯定。多家证券公司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新规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将极大地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不论规模大小,只要券商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风控能力,同样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

  中小券商获公平对待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券商提到最多的词便是“市场竞争力”。他们强调,行业衡量一个券商是否优秀早已不仅仅是参考公司规模以及单纯的市场占有率,而是更注重与竞争力有关的众多指标。《规定》正是贯彻了这个宗旨,将此前“指引”中除风险管理能力外的另外一大重要评价依据“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替代为“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中投证券副总裁卫筱慧认为,这是贴近证券公司市场化的举措,完全契合目前行业发展的价值导向。

  此外,《规定》在券商资本充足加分事项中,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同时新增了净资本收益率等指标。对此,中投证券副总裁卫筱慧表示,《规定》在考察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并非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尤其是引入净资本收益率,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证券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效果,是一个很直观的指标,强调这个指标也能指导券商在具体业务中的操作理念。”

  某总部位于二线城市的券商负责人认为,新规对大小券商同样公平。“从行业角度来看,规模不同的证券公司都具备生存空间,尤其是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小券商,只要风控得当,合规经营,适当创新,就应该得到认可。”

  创新引导良性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规定》在具体业务上提出的要求则更具针对性。比如:经纪业务参考使用的是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承销金额指标;资产管理则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公平。此外,《规定》提出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使券商从主观上注重投入产出比,避免盲目投放造成资源浪费。

  在对创新的扶持方面,《规定》称,“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对此,多家券商均认为,这一条款将极大地鼓舞券商创新的士气,引导整个行业摒弃恶性竞争,转向“求变求发展”的良性竞争轨道。

  受访的券商人士均表示,根据《规定》,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领先的公司在获得分值上与其他公司将拉开距离,有利于优质公司脱颖而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不但优质的大型券商可能获得AAA级评级,中小券商中也可能涌现更多A级以上的券商。

  ·链 接·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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