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宁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经过两年的试行,如今正式步入正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发布不仅将加剧证券行业的整合,而且更有利于具有竞争力的优质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
众所周知,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是通行做法。我国银行业、保险业也都进行了分类监管的尝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前,主要按注册资本不同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但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种简单分类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明确提出“要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并在监管中委托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了以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的规范类、创新类评审,评审工作为后来的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政策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基础。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机构监管工作相应转入常规监管,为巩固综合治理成果和适应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的需要,证监会相关部门总结证券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于2007年6月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并组织实施了2007、2008年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当时考虑到分类监管工作处于试行阶段,相关工作指引未对外公布。
两年的分类监管试行实践证明,分类监管维护了监管的严肃性,增强了监管的有效性,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提高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分类监管已成为一种维护监管权威、保持监管压力的最便捷有效的措施。
因此,在总结近两年分类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开始对分类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从2008年8月开始,证监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在充分征求各证监局及证券公司意见基础上,着手修改完善试行的分类监管制度。
我们看到,通过此次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相关条款更具操作性,而且拉开了不同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差距,有利于提高行业的集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