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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先行 中资事务所三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 11:27  纳税人报

  深交所提醒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有能力、有责任、有决心履行责任的,就会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能履行这些职能的,就可能被淘汰

  本报记者 林雪峰

  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的第三天,从深交所又传来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利好消息。

  5月10日,深交所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新闻座谈会,会上颁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该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根据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这无疑给和上市公司的合作中处在弱势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一大福音。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资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作的地位是否会因此改变?会计师事务所怎样才能用好政策?政策的出台会给市场带来那些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资事务所会产生哪些影响?一连串的疑问伴随着该规则的出台接踵而至。

  新机制,上市公司能否实行?

  据了解,新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设计理念,首先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即优化资源配置。除此之外,此规则设计的最大亮点就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报告,并且在规定期限内该上市公司无法消除影响,那么该公司将进入退市程序。

  “这一政策非常好,但是对于中资事务所来讲,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上市公司能否按此规定执行,并且深交所如何监督也是关键所在。”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经理弓先生对记者说。

  “‘优化资源配置’这六个字说了二十多年,深交所也成立了19年,但落实起来非常困难。‘优化资源配置’理念应该从保荐人选择、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出具审计报告,直至退市,要贯彻整个上市过程。”深交所的宋丽萍也表示出了同样的忧虑,“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比较迁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比较强势。这次我们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这个权力非常重要。”

  一些专家也纷纷提出意见,要求深交所加大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深交所的解释是,从规则的性质来讲,它是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的监管措施,这跟《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是有根本区别的,层次不同,规则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别让“猫鼠同道”成障碍

  除执行力度外,有关专家还指出了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流合污也是影响该规则执行的关键因素。

  据了解,注册会计师及其供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承担着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把关的职能,—直被称为“经济警察”,也被视作市场经济的“看门人”。独立、公正、诚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判断,只能依据注册会计师作为公正的第三者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没有尽到自身职责,反而常常陷入“猫鼠同道”的荒唐游戏中。

  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其手段也五花八门,其中包括包装虚拟业绩,骗取上市资格、为求配股而操纵净利润、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庄家炒作而操纵利润、大股东虚假出资、上市公司欺瞒中小投资者,虚假披露公司信息等。

  “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为虎作伥,不仅自身形象被毁,由‘经济警察’变成了‘过街老鼠’,而且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损失和危害。”弓先生告诉记者,“一些以恶意欺诈、圈钱、炒作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假报表、假业绩、假投资一旦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关口,甚至被加以‘粉饰’,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那就更具有欺骗性。”

  业内人士张先生认为,此种恶劣行径的产生有两点原因,首先,部分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制约会计信息的提高,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也危及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会计造假的诱因之一,并可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然而在我国,尚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造假而退市。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立法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法律上的空白成为中小股东民事索赔的一大障碍。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造假与其有限责任制的组织架构有较大关系。

  “要彻底解决也并非朝夕之功,因为整治财务报告造假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张先生对记者说,首先,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主体,管住假账“源头”至关重要。其次,要加大对参与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者不仅要进行全国通报,使其信誉扫地,而且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信用档案,污点记录者终生不能签字,严重的要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判其“终身禁入”。

  “深交所对此已经有了防范措施,但是还要提醒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有责任、有决心履行中介机构责任的话,就会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能履行这些职能的话,就可能被淘汰。”深交所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中小事务所

  应走向联合

  新规则的最大受益者是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资所,新规则的实行将是助其发展的外部动因。但其固有的缺陷也限制了它的发展,如,由于缺乏审计资质,大部分中资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被认可。弓先生认为,这是中资事务所太小且过于分散,缺乏实力和知名度所致。

  的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非常残酷、再加上强大竞争对手的打压,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严峻考验,很多中小事务所要么被兼并,要么关门大吉。因此,中资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值得思考的问题。

  资料显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占据绝大多数。目前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5000多家,其中有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事务所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通常只有十几名注册会计师。由于大多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都比较短,治理经验不丰富,所以内部治理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有抬头趋势,表现在事务所之间相互压价竞争、诋毁同行、虚假宣传,甚至采用重金回扣、高比例分成等手段招揽业务。同时,由政府部门出面拉关系争取指定业务,是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正当竞争的又一新动向,值得关注。混乱不堪局面的最终受害者当然是参与其中的小所,由于不堪成本和竞争的压力,一部分中小事务所被迫黯然退出。

  “中资事务所在迎接市场新环境的同时要选好自己的定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策略应该明确定位在中小企业,或者成长型企业。从竞争关系上来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与其投入巨大成本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大企业客户,不如利用大事务所的业务盲区,因势利导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这里才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佳市场选择。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在各自的目标市场中,各得其所、并行不悖,才是市场的最优状态。”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总经理陈先生对记者分析,“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战略联盟,只有行业内的事务所联合起来,制定各方均可接受的行业规范,并有相关机构保障监督执行,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别对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战略联盟有更加重要的保护意义。”

  “中资事务所的优势在于灵活,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做国内企业的同时还要关注外资企业,‘走出去’是中资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但‘走出去’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单兵出境就可以搞定的。国内事务所要抓紧时间做大做强,联合再联合,吸引一些海归加盟,当前最可行的就是跟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弓先生这样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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