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亮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证监会拟对券商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后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将被缩减,由原来的六项评价指标的69个评价标准缩减至六项评价指标的27个评价标准。
CBN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已经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拟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形式发布。5月11日,该《规定》开始向所有券商征求意见。
强调动态风险监控与信息系统安全
六项评价指标将由原来的“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变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提出了对券商的动态风险监控和信息系统安全的评价要求。
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而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细化评价标准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券商市场竞争力水平也进行了细化。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总额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或者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 名、前10名、前20名的,均可分别加2分、1分、0.5分。
并且更加鼓励创新,对净资本的评价也更为细化。如“证券公司的创新成果上一年度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券商仍将被分为五大类11个级别,但档次可能被拉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A类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 分,而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将被定为D类公司。同时,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严重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也将被直接认定为D类。
明确使用范围
与此前的《指引》相比,《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类结果的使用范围。除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外,分类结果还可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等。证监会也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而券商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一位券商行业研究员认为,从这个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了评级标准。总体思路上仍是以支持券商做大做强。
某券商研究所所长也认同这个看法。据他了解,目前除了超大券商外,一些中型券商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也有所提高,这说明券商的核心竞争队伍在增加,处于上游的券商竞争力在增加。不过,新的分类标准对目前处于上游的前三四十家券商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除了直投业务外,都能够达到申请其他新业务的标准。而对于那些中小券商,尤其是经纪类券商来讲,会限制它们的业务拓展。由于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甚至它们的增资扩股都将很难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