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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行为做出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23: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2日通报,已于近日对某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金某及其配偶余某在证券公司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万余元并处以等值罚款。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6年底,金某所在证券公司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2007年1月18日,证券公司大股东和中介机构确定了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和方案,通知证券公司总裁助理金某联系目标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1月19日(星期五)和22日(星期一)两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涨停,1月23日上市公司停牌,宣布公司有重大事项正在沟通磋商。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1月18日,价格敏感期为2007年1月18日至22日,金某1月18日获悉该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调查发现,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显示该户代理人为金某。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配偶某银行存款账户,余某自称为该账户的操作人。该账户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网上交易买入拟收购上市公司股票5万股,1月22日全部卖出并获利2万余元。调查显示,买入股票的网上交易IP地址为北京地区,卖出股票的网上交易IP地址为某市金某所在证券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证监会认定,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相关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重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违背“三公”原则,破坏市场诚信,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提醒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并购重组的参与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远离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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