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券商总部迁徙在行动 或回归注册地

  今日距《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中规范大限仅剩9天

  证券时报记者游芸芸

  一场重新确立总部地理位置的思考正在证券业如火如荼展开。《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下称“《监管规定》”)已实施近一年时间,其中关于券商“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的规定,着实令不少证券公司正在重新思考注册地与办公总部的取舍问题。据记者了解,部分办公总部在非注册地(住所地)的证券公司已纷纷向住所地回归,同时,一些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部门也正按照规范进行地域整合。此时,距离《监管规定》中规范的时间5月13日,只剩9天时间。

  新政掀起券商总部迁徙潮

  2008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其中要求证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应自该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券商总部设在非注册地的相关部门人员均应“回归”公司住所,这其中涉及的券商高达几十家。中国证监会各派属机构监管对象信息显示,公司住所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证券公司数量分别为16家、14家、17家,三地证券公司共计47家,占现有国内107家券商的43.9%。

  据了解,注册地与办公地存在差异的券商,大多数正采取措施将总部向注册地迁移。中信证券去年11月将公司注册地从北京迁回深圳,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搬迁工作。此前有消息称,随着中信证券业务部门和人员大规模南迁,该公司可能考虑在深圳购置办公地点。

  受《监管规定》影响最大的群体是公司注册地在二线省市的券商。业内人士介绍,很多公司住所在二线省会城市的券商的高管在去年底开始陆续回归。某中型券商副总裁表示,该公司高管和相关部门人员已经全部回到注册地办公,原来上海北京的办公地点已退租。

  另据了解,在大部分券商向注册地回迁的同时,少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正向监管部门提出更改公司注册地的请求。据悉,某注册地在广东的券商正申请将注册地迁往深圳。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总部本来一直在深圳,如果回到注册地,信息沟通相对封闭和滞后,不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公司做大。更改注册地是公司内部资源损耗最小的方式。”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券商更改注册地的想法都能如愿。总部在江苏的一家券商负责人指出,该公司暂不会更改注册地:“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更改注册地涉及的因素太多,需要总体把握。”

  《监管规定》还对券商具体业务部门做出了规定,同样要求在今年5月13日之前完成规范: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管理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和承销保荐业务;但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不能在总部或分公司同时经营。这意味着此前券商自营或者资管业务分部要么独立,要么撤销并入总部。记者获悉,少数券商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规范。一家大型券商指出,该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准备在北京建立资管业务分公司。而另一家深圳券商则将部分自营业务人员从上海撤回深圳总部。

  券商面临人才流失难题

  总部迁回注册地和业务部门规范对于部分券商来说是一种无法言语的痛。众所周知,每一次券商内部人员迁移均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人才流失。深圳某券商负责人表示,“旗下员工多数已在当地安家,如要迁移,部分人员重新面临选择。考虑到家庭或职业规划,很多人选择留下。”

  人才流失对于券商业务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上述负责人指出,“不论是自营业务还是资产管理业务,一个关键的优秀人才离职,短时间内公司的损失是巨大的。”

  不过,部分业内人士指出,自去年开始,券商行业人才流动相对较少。此轮因政策调整而引发的人才流失可能并不会如预料那么大。上海一家券商高管认为,“除了少数业务部门和稀缺职位,大部分券业人士不会轻易放弃目前职位,毕竟选择的范围不大。而且经济不太景气之时,工作稳定是第一位的。”

  让部分券商最为担心的还是总部回迁后对公司的影响。虽然主营业务部门可通过设立分公司在外地办公,但总部在二线城市的券商与外界的交流显然不如在京沪深三地顺畅和及时。广东一家券商高管表示,公司注册地如果不迁移,该公司平日与业内交流非常困难,运营效率非常低。“最重要的是,根本无法再吸引到高端优秀人才了,这是最让我们头痛的。”

  资料链接: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应当在公司住所办公;

  (三)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

  (四)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