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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IPO被否 保荐人中信建投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 00:5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吴 敏

  4月3日立立电子第二次“上会”被否,吐出了已经吃到嘴里的资金,史称“立立电子事件”。

  “立立电子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一些时间,但它仍留给A股投资者一些谜团:是立立电子误导其保荐人中信建投?还是中信建投助其隐瞞重大事实?

  至今,这一切我们不得而知。

  4月23日下午,《证券日报》记者联系到立立电子保荐人中信建投二位保荐代表人之一的宋永祎先生,询问相关立立电子的事情。记者问道:“立立电子和浙大海纳之间可能存在一些股权权属不清的问题,你们在做招股说明书中有没有发现这个事情呢,这是不是有一些重大的遗漏?”

  宋永祎先生称:“这些你自己对照一下,作为专业记者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宋永祎把问题抛还给记者,记者无语。

  保荐人的责任有结论了吗?

  立立电子的募集资金都已经到位后,还被证监会发现有问题而未通过发行申请的案例,使我们不仅看到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一些不规范披露,也促是我们在反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真的在上市辅导和审核拟上市公司的资料时是否尽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如果保荐机构尽到勤勉义务是否就不会有立立电子的上市和投资者从中签新股到退回募集资金的过山车般的情绪波动了。立立电子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是否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立立电子的保荐代表人又是怎么样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立立电子的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是宋永祎和张鸣溪。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说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都很资深。

  宋永祎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曾经是芭田股份保荐代表人。张鸣溪先生,1970年出生,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就职于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审计项目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中信建投投资银行部总监,兼任北京中创信测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记者致电立立电子的保荐代表人宋永祎先生,询问相关立立电子的事情。宋永祎称,“关于立立电子的事情证监会已经都有了结论了,我们能说的就是公告的内容,我们以公告内容为准,并且证监会已经都召开答记者问,这个事情已经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了吧。有必要再继续做其他的一些报道吗?”

  记者问及,“前一段时间有律师称,保荐机构应当在这起事件中承担责任,比如一些行政责任,不知道你们怎么看?”

  宋先生称:“这很简单,第一,证监会的意见,第二是作为专业的记者,你们自己有一个判断。这事情已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了,证监会已经做了一个结论了。”

  立立电子上市本身一事或许有了结论,但记者在公开资料中并未发现,立立电子保荐人的责任是什么?

  保荐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立立电子在经历了2008年7月被证监会暂停上市的长达10个月的时间后,于2009 年4 月3日再次上会。上会的结论是,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宁波立立电子的首发申请,依法做出撤销立立电子发行行政许可决定。

  监管部门对撤销的事由说明是:在立立电子发行股票期间,媒体对其提出质疑,监管部门也收到相关举报。对此,证监会一方面按规定对其募集资金予以冻结;另一方面,会同国家审计署、国资委、工商行政总局、监察部、浙江省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问题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02年,立立电子在浙大海纳部分股权交易程序上有瑕疵。为此,证监会决定撤销对立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核准的决定,同时,按立立电子发行价,并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和本金。

  立立电子4月4日发布公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公告》中提到的证监会撤销立立电子发行申请的原因是,“我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因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

  当初在立立电子的招股说明书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其上市的保荐意见,均是同意,在招股说明书最后几页也发表了保荐人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也并没有提到,立立电子在浙大海纳部分股权交易程序上有瑕疵。

  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资本市场著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在《立立电子IPO被撤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提到,证券监管部门是否会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对立立电子案中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诈发行上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有待观察。值得一提的是,市场关心的另一话题,在立立电子案中保荐人有无责任,这则是该案所特有。

  根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宋律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认为是保荐人或保荐责任第一案。因为,在通海高科案的时候,并没有保荐人制度,而如今的立立电子案中却有这样的制度。对此,中信建投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记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找到一些相关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立立电子在其提到的“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是否应当属于《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重大遗漏呢?如果属于的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上述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呢?

  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各方意见记者咨询了功成律师事务所的薛洪增律师。薛律师称,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有相应的规定,保荐是一种新兴事务需要逐步完善。保荐人应当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在保荐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如果监管部门查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荐人给与行政处罚,比如停止保荐资格一定期限等。

  而人大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刘俊海教授称,立立电子事件以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更加注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保荐行规,为资本市场把好第一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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