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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不得降低佣金揽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0:26  京华时报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征求民意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4月13日起施行,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水准,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了《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并从即日起至4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ingjiren@sac.net.cn,或传真至66575878。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在严令禁止之列:代表所代理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个别经纪人以降低佣金来拉拢客户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明确规定:经纪人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的行为将被禁止。

  此外,在执业过程中,经纪人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向客户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或是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人士向记者直言,征求意见稿将对整个经纪人市场起到规范作用。目前,市场在经历了2008年的大幅下滑后,虽然多数券商在去年实现了盈利,但业绩下滑得厉害,由此也出现了个别券商经纪人压低佣金抢客户的现象。事实上,如果价格压得太低,不但对整个行业不利,对券商自身也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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