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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人须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今后,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证券经纪人将正式“浮出水面”,持证上岗。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并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首先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在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据了解,2008年9月1日至9月15日在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来自证券公司、社会个人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199件,其中针对草案内容提出的182件,占全部反馈意见的91%;其余17件为针对证券市场其他问题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二是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与义务;三是建议进一步强化保护证券经纪人利益的规定;四是建议明确客户资源属于证券经纪人。对于上述意见,证监会部分给与了采纳。
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同时,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这些执业条件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情形。
而且,证券经纪人须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有了明确要求,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根据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规定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要对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建立信息查询、客户回访、绩效考核等制度,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及管理过程的留痕,及时发行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建立有关技术系统,支持证券经纪人规范执业;建立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与此同时,为了有效的保护保护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做了较为充分的考虑,不仅明确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明晰了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载入委托合同,不能随意调整。此外,在要求证券公司在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时,要为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发展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