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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记者 若水
相对于前述刚浮出水面的并购基金模式,其实,早在2008年10月6日,宏源证券直投股权投资筹备组(下称宏源直投)即向证监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模式及范围的建议,率先提出券商直投欲做并购基金的设想,只是至今还没有下文。
其中,关于券商直投的业务范围,该报告认为,试点时期,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范围可以局限在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待全面推开后,应在现有对拟上市公司投资的基础上,扩大投资范围,应率先考虑参与并购的投资,并称“这项业务是全流通格局下的必然选择。”
依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券商直投业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并购业务:其一,对优质非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公司对该非上市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购入优质公司,投资者转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禁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实施退出,也可以由上市公司或其他机构收购该非上市公司,投资者实现退出。
其二,直接投资入股收购方,从而向收购方提供并购基金,在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后,该部分股权转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禁售期后实施退出。“此项操作中,通过设定股权回购机制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
该报告特别指出,鉴于目前拟上市公司投资竞争异常激烈且无序,如果券商直投业务只局限于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势必会加大投资风险,降低券商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券商直投业务向并购业务方向发展,是现有投行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建议由证券公司充当并购融资总协调人,组织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券商直投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使国内并购业务真正成为券商的业务主要收入来源。
那么如何介入到并购业务上呢?“在参与直投业务的过程中,针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随着业务机会的变化,有可能由直接上市转变为并购上市。”因此,很难用拟上市概念来限定直投业务的范围。
国际上并购业务的大量成功实施往往借助于并购基金的介入,而国内现存的并购业务大多是自有资金,限制了并购实施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券商直投业务及控制的直投基金通过对并购全方位的服务,势必提高并购业务的水平。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大量经营业绩不好、甚至劣质的上市公司,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急需对这些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整合。而直投参与并购业务可以促进并购的进行,并提高并购的业务水平。
当然报告中提示也要注意控制风险,并购业务的成功与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其难度比拟上市公司有更多的变数。因此,要严格控制投资总量和比例,在相关投资条款中,要设定回购机制,要严格审定并购方案,要选择实力较强的合作伙伴,设定可操作的质押和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