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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单无效少赚7万 股民向券商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4日 08:42  重庆时报

  本报讯 在网上交易系统抛出股票后,在特定时段撤单委托无效,结果造成“损失”,上海股民韩女士为此将证券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差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月21日终审驳回了股民的诉讼请求。律师提醒投资者尽可能熟悉交易规则,并建议适当修改委托合同。

  撤单无效导致“损失”

  2008年5月13日9点24分,韩女士通过招商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以11.4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92600股“西藏药业”股票,但犹豫之后在半分钟内进行了撤单。几分钟后股市开盘,韩女士发现92600股“西藏药业”已于9点31分被全部卖出。当天,该股以11.47元的涨停价收盘,次日摸高至12.20元。

  事后,韩女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系统在当天9点24分时收到过其发出的一次撤单委托。但是,按照交易规则,当天9点20分至9点25分期间的撤单通知无效。为此,上证所曾给出过出错代码信息。

  韩女士认为,招商证券未将上证所回报的撤单出错代码及时告知其本人,致使其误认为撤单成功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状告招商证券索赔7.4万余元股票差价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应“吃透”交易规则

  二审法院认为,在韩女士与招商证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对韩女士通过网上委托方式而下达的股票交易指令,双方并未约定招商证券负有监管并将有关出错交易信息随时反馈给韩女士的合同义务。

  另外,韩女士以2008年5月15日“西藏药业”瞬间达到的每股12.20元的最高成交价作为差价索赔依据,不具有合理性。为此,二审法院驳回韩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要尽可能熟悉交易规则,并建议对委托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信息反馈义务。据《中国证券报》

  股民应注意五大交易细则

  一、9:15~9:20开放式集合竞价可委托买进和卖出单子,但你看到的匹配成交量可能是虚的,因这5分钟主力可以撤单。9:20~9:25的开放式集合竞价仍可委托买进和卖出的单子,但不能撤单,有的投资者认为打撤单就完事了,事实上这5分钟撤单无效。

  二、9:25~9:30这5分钟其实不叫集合竞价,这5分钟电脑接收买和卖委托,也可接收撤单,但这5分钟不处理,撤的单也要在9:30后才能回来。另外深圳股票在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这3分钟不能撤单,只能输买进和卖出单子。

  三、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如新股上市第一天,股改对价股上市第一天,暂停交易的ST股恢复交易第一天等,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的规定。

  四、深圳停牌1小时的股票可提前委托,上海停牌1小时的股票不能提前委托,10:30准时开门,早1秒都无效(排除网络速度因素)。另外正常买进时,委托只能100股整数倍,卖出可以不是,但若有零股要卖出如57股,也只能一次性打出,不能分两次卖零股。股票、基金、权证一笔委托数不能超100万份。

  五、上海新开户当天不能买进股票,因为开户是在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是在上交所,两机构间数据库不能及时对接,次日才能买股票。另外转户时上海股票在新营业部当天可指定,但看不到股票明细。深圳股票在上一个交易日办理转托管的,第二天才可在新营业部卖出。

  本报记者 王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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