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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近日,证监会机构部向各地方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通报近期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业人员信访投诉情况的函》(下称《通报函》),通报了五起有关经纪业务的违规违法事件,并要求各证监局敦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加强营销人员管理。从《第一财经日报》了解的情况来看,上海辖区很多券商已完成了相关自查,均表示管理层对经纪业务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自身营业部影响不大。
“《通报函》的落款日期是去年12月24日,不过最终下发到券商营业部肯定要有个过程,我们是最近两天才收到的。”某券商上海总部风控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从下发的情形来看,各地证监局可能不是针对辖区内所有券商下发,而是针对总部在辖区内的券商下发,我们还是了解情况后跟上海证监局沟通才拿到的。”
据该风控专员透露,在此次《通报函》下发之前,去年11月18日,证监会机构部就已下发“645号文”,对券商经纪业务作出要求和规范。
“那时我们就根据管理层要求,对系统内的各家营业部进行彻查,看是否存在经纪人违规违法事件,由于我们公司在经纪人方面此前就按照要求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和整顿,所以此次再下发《通报函》对我们影响并不大。”上述风控专员指出。
该人士所称的“645号文”全称是《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据了解,对券商营业部经纪业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645号文”中的“三停一终止”的规定:“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应停止新增外部经纪人、外部经纪人应停止招揽新增客户、无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应停止营销活动、营业部应与机构经纪人完全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显而易见,“645号文”直接针对的就是经纪业务中的外部经纪人,也就是没有纳入员工管理的兼职经纪人,这也是目前券商经纪业务信访投诉问题中的最大隐患,这对目前外部经纪人还依然较多的券商营业部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某券商上海总部办公室主任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和之前收到‘645号文’一样,此次接到《通报函》之后,公司领导马上组织营业部开始学习,并转发总部,总部领导也非常重视,对自查工作作出部署。”不过据该人士称,该公司要求无论编制内的客户经理还是外部经纪人,都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尚没有资格的都在停职并参加培训,准备参加今年3月份的从业资格考试。
值得注意的是,“645号文”下发后,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外部经纪人的提成接下来该如何发放的问题。“各家公司可能不同,我们公司规定是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外部经纪人的业绩提成正常发放,而随后的提成将先暂时留存,等监管层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和规定发放。”上述风控专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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