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 许志峰)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证券公司已经可以申报融资融券业务。但从目前情况看,融资融券试点正式启动之前,一些具体的问题仍有待明确。
据了解,《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有一处提到了融资融券。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10月初,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到目前为止,这些事项都还未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