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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证券非法吸储案波及浙江多位券业大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 01: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天一证券以“保底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人民币 资料图

  本报记者 李娟

  没来得及赶上2006年的牛市行情,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轰然倒塌。在天一证券倒下前的6年时间里,天一证券以“保底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人民币。

  顺藤摸瓜牵扯出天一证券的多名高管,在浙江证券业界都曾是风云一时的人物,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于上月26日被宁波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昔日的明星券商

  天一证券前身是宁波证券公司,1991年成立,2001年变更为现有名称。当时,天一证券是浙江规模最大的券商。而到了2006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一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并委托光大证券进行托管,原因是“涉嫌违法违规经营”。

  宁波海曙区检察院指控称,从2000年到2006年7月间,宁波证券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债委托管理协议、股票质押借款协议、证券投资合作协议书等多种形式与省内外众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及三方监管业务。

  通过上述形式,天一证券与573名个人和73家机构签订合同1056份,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1516万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宁波证券公司期间,该公司就开展了以"保底付息"的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

  2001年3月,宁波证券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有的资产委托业务和业务政策被承接和延续了下来,而且委托理财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向客户承诺的最高收益率也上升到10%左右。

  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在涉及的500多个投资者中,一个账户并不仅仅代表一个人,其中有许多是“拖拉机户账”,一个账户下,往往聚集了几十个人的存款。

  天一高管将负刑事责任

  天一证券案涉及的5名高管,都曾是浙江证券界显赫一时的人物。

  林益森是5人中最风光的一人,从1990年代初的浙江金融监管处长,再到浙江证券、浙江国投、天一证券、金信证券董事长,林益森的职业生涯,由于体现了浙江省证券业的历史进程,曾被媒体称作“浙江证券第一人”。

  1998年10月,由于浙江证券经营不善,41岁的林益森,被浙江省委省政府任命为浙江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一纸《处罚决定书》,对浙江证券处以5.03亿罚款,此时,担任董事长的,就是林益森,他和时任董事长项建中接受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同年,林益森成为天一证券的董事长。

  在林益森的天一证券任期内,天一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300万元并被提起公诉。

  涉案的5名高管,其中有2名都曾经是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涉案高管之一的顾志斌,是高级经济师,从事金融工作36年。曾经担任建设银行宁波地区中心支行拨款科副科长、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计划科科长、副行长、党组副书记等职。后担任任宁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从1998年12月6日至2001年9月12日,顾志斌担任宁波富达董事一职。

  涉案的另一人,陈诚忠也曾在宁波富达担任董事。陈诚忠任期从1999年4月18日到2002年4月18日 ,在2001年9月13日,陈诚忠向宁波富达提出了辞职。

  从目前的公开资料来看,这两人虽曾任宁波富达董事,但并未持有宁波富达的股份。

  涉案的其中一名高管胡兴定,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9年,历任象山县财税局科长、副局长、局长、书记,一度还担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有意思的是,2002年5月22日至2003年9月2日,胡兴定曾经担任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职。胡因在任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3186万元被提起公诉,也是目前涉案金额最多的一名高管。

  据悉,公司5名高管属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直接负责人员,法院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失手“宁波富达”

  在采访中,接手天一证券的现光大证券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天一证券当时是由于操作不当,把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宁波富达,还没有到大牛市的时候,资金链就支撑不下去了。

  事实上,2006年光大证券就想通过重组浙江天一证券,然后借壳天一证券的重仓股宁波富达,来实现多年来谋求在江浙地区扩张和上市的想法。

  记者在宁波采访时了解到,宁波富达是天一证券高度控盘的庄股。“天一证券从2001年开始坐庄,采用的是暗庄的手法,但后来股市转熊,主力被迫出头。”一位证券分析师表示,重仓股暴跌,所以才导致天一证券资金链吃紧,而又未能及时出货。

  天一证券的2006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06年6月30日,天一证券总资产22.95亿元,负债30.31亿元,股东权益为-7.36亿元,净资本为-8.32亿元,已资不抵债。

  宁波海曙区检察院认定,天一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明知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委托理财和三方监管业务为名,采取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起诉书称,2004年9月30日以后,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也逐步放缓,理财金额逐步压缩,由于公司资金严重短缺,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与部分客户续签委托理财合同来缓解到期理财本金的兑付问题。

  这种委托理财方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2002年左右,在中国股市逐步走向熊市的情况下,天一证券的“保底付息”几乎是“拆东墙补西墙”。

  同时,为了解决资金来源,天一有限责任证券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间大量开展了“保底付息”形式的三方监管业务,致使该业务出现了剧增。

  2006年,新一轮牛市逐渐开始,天一证券却因不堪重负“崩盘”。

  记者了解到,天一证券的公开消息称,目前所有客户的损失均已被追回。宁波海曙区法院表示,该院将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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