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久霖终局获刑51个月 律师辩护称其灭火失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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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2:2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方玉书 特约记者 蔡敬虎 发自上海新加坡 在被判入狱51个月并罚款33.5万新加坡元后,陈久霖于昨日17时左右被关押至新加坡监狱。 新加坡地方法院原本允许陈久霖在被执行入狱判决前,获得3周时间处理个人事务,
几乎在同一时间,新加坡高等法院就中航油提交的股权重组方案和3月3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会议结果举行听审会,并批准了中航油股权重组方案。 陈久霖律师团律师黄锡义在向法院减罪求情中说:“陈虽然承认这6项指控,但仍然认为对他本人是不公平的。他只是一个救火者,而不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肇事者是两个贸易员,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黄锡义所述的两个贸易员即中航油交易I部的纪瑞德和交易II部的阿布达拉·卡尔玛。在中航油,仅此两人获准执行期权交易。案发后,这两人仅被公司解雇,而没有遭到起诉。 “最终毁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那把火绝不是陈先生点的”,律师在辩护陈词中认为,最初的亏损是由纪瑞德和卡尔玛引发的,后续的亏损则归咎于陈久霖依据公司交易人员的建议作出的决定, “陈先生是在救火的过程中在判断上出了些问题,并最终没有达到灭火效果,反而助长了火势。” 记者获得的法庭辩护陈词中如是描述:“在期权交易策略相关的问题上,陈先生完全依赖和倚仗公司的专业交易员。期权交易本身是一种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的高级复杂业务,纪瑞德先生和卡尔玛先生负责的期权又都是外部期权交易,在技术和复杂程度上更进一筹。在公司面临不断滚积的钉市亏损之后,相关邮件内容证明陈先生的第一反应就是立即中止继续亏损。但是,咨询公司专业人员、GOLDMAN SACHS能源贸易子公司JAron以及三木能源风险管理公司都强烈建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挪盘,陈先生相信了他们的判断并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案件检控官发表审判意见说:“本案不仅关乎巨额期权交易亏损中个人犯下的各项具体罪行,还涉及公司治理的失败和违背投资者对一家公开上市公司的信任。”因此,判决必须体现法庭认为公司治理、信任和本案犯罪行为对股市的影响等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 检控官表示:“近来的大公司丑闻,包括国内和国外大公司丑闻,表明必须不断强调良好公司治理的有效实践。”在此,他提到了巴林银行事件和中航油事件,还引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局长最近的一次讲话说:“良好的公司治理从本质而言,关乎信任……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外部纪律必须以公司的内部纪律为补充——董事会和管理层领导对良好公司治理和道德行为的责任,并使诚实和道德行为文化深植于员工心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