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证监会拟减轻国外在美上市公司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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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2:1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在纽约上市的外国公司,将能通过更为简便的途径,终止代价高昂的在美财务申报义务。 根据美国现行规定,即便一家外国公司终止在纽约上市,它仍必须无限期地向美国证监会(SEC)递交财务报表。
但是,预计美国证监会将于下周提出改革上述规定的方案,作为协助美国交易所赢得新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方式。 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均面临着来自伦敦等地日益激烈的竞争。 欧洲企业一直迫切要求进行改革,因为自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出台后,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履行申报义务的成本大幅攀升。该法要求在年报中纳入反欺诈的内控质量声明。 目前,除非一家外国公司的美国投资者数量低于300位,否则它将无法终止向监管部门申报的义务。 对于一家大型外国公司而言,只要其股票在美交易额低于世界其它地区,美国证监会就可能提议:如果美国投资者仅持有其10%或更少的股份,该公司应有权选择终止向该监管部门申报的义务。 在上述情况下,证监会可能会强调公司在美国投资者可进入的主要上市地进行申报的重要性。 不过,美国证监会不希望那些正考虑在美上市的公司认为,它们将要永远承担向监管部门申报的义务。该证监会将于12月14日提出新的衡量标准,可以使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更容易地终止申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