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报告之后的中航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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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 11:27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常怡 北京报道 普华永道对中航油新加坡上市公司巨亏的调查报告3月28日面市,这可能是这家著名公司从事的最困难的调查之一。不过在21页的调查报告中,普华永道还是对巨亏事件的脉络给出了自己的判断:“对油价的错误判断,导致此后随着公司为掩盖问题而铤而走险,不断加大赌注,亏损额终于越积越多。”
结合普华永道报告的陈述,本报记者30日在北京采访了中航油集团有关人士,该人士表示:“我们正在认真研究这个报告,我们会在适当的时机就此发表意见。” 事实上,沿着普华永道的报告,中航油巨亏事件的责任认定也许将加快。 还原真相 在中航油2001年12月6日获批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时候,该公司的业务中并没有后来引发巨亏风波的期权交易,在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石油贸易包括轻油、重油、原油、石化产品和石油衍生品五个部分,其核心业务是航油采购,衍生品包括纸货互换和期货。 2002年3月,“为了能在国际油价市场上拥有话语权”,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开始了期权交易。对期权交易毫无经验的中航油最初只从事背对背期权交易,即只扮演代理商的角色为买家卖家服务,从中赚取佣金,没有太大风险。自2003年始,中航油开始进行风险更大的投机性的期权交易,而此业务仅限于由两位公司的外籍交易员进行。在2003年第三季度前,由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对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判断与走势一致,中航油尝到了甜头,于是一场更大的冒险也掀开了序幕。 2003年第四季度,中航油对未来油价走势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为整个巨亏事件埋下了根源,且没有意识到仅仅一次判断失误将引来一连串不利的连锁反应。由于错估了石油价格趋势,公司调整了期权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导致期权在2003年第四季度出现120万美元的账面亏损(以市值计价)。2004年第一季度,期权盘位到期,公司开始面临实质性的损失,当时正在与新加坡国家石油公司SPC、英国富地、淡马锡等多家外国企业谈合作的中航油顾虑重重,最终选择了在没经过任何商业评估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出售的期权盘位多是在2004年第二季度至2005年第一季度之间到期,但也有一些甚至延伸到2005年第四季度。 根据普华的调查,虽然中航油公布的公告中2004年第一财政季度税前利润为1900万新元,但它实际上已经亏损了640万新元。 油价还在上涨,2004年6月,由于1月的挪盘,中航油陷入了更大的危机中,面临着更巨额的亏损,似乎已经无路可退的中航油决定进行第二次挪盘。随着油价上升时呈指数级数的扩大,6月挪盘的风险已经远远高于1月的挪盘,关闭原先盘位,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的交易成本也大幅增加。此次挪盘出售的大多数新期权都是到2004年下半年或2005年到期。 如果期权对家提供的挪盘信息是正确的,而且公司能够对此进行正确分析和判断,中航油的情况原本可以改善。普华认为那时中航油还有机会。而到了第二季度,中航油的亏损已经扩大到了5800万新元。 2004年9月,中航油再一次挪盘。与前两次挪盘不同的是,中航油不再与某个期权对家一对一的进行交易,而是同5个期权对家同时交易。这次移盘从8月31日持续到了9月27日。这次挪盘同样成倍扩大了风险,而不断高涨的保证金最终耗尽了公司的现金,也不再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备用信用证,最终导致了目前的财务困境。 当中航油公布第三财政季度税前利润为1130万新元的时候,实际上亏损已达3.146亿新元。 由于1月、6月、9月的三次挪盘使风险成倍递增,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浮,至2004年11月29日,中航油的累计损失已达到了5.5亿美元,这导致了公司股票被新加坡交易所停盘,并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获准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10条进行重组和目前的调查。 之前曾有消息称,“中航油集团10月3日就已经了解到事件的严重性。当时的账面亏损为8000万美元,如果那时集团决定斩仓,整个盘位的实际亏损可能不会超过1亿美元。然而,集团领导大部分在休假。如果10月9日斩仓,实际亏损应为1.8亿美元。” 普华的报告则显示:由于已经没有能力支付保证金,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左右才告知中航油集团它从事期权交易和发生亏损的情况,并在10月9日向集团提出了书面申请,这个申请表示公司正在进行期权交易,并且账面亏损已达1.8亿美元,希望母公司能提供1.3亿美元的支持。按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告知集团的说法,如果按照10月7日的价格斩仓的话,公司的损失将达5亿美元,而如果按照10月8日的价格斩仓的话,公司的损失就将达到5.5亿美元。 “当时留给集团的时间已经太紧迫了,同时数额那么巨大,集团只能做出当时认为最合理的动作。”中航油集团的人士说。 据了解,根据中航油新加坡公司2001年的《招股说明书》,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了期货和纸货,并没有包括期权,而依照《风险管理手册》对新的产品进行交易必须在一个委员会和总裁的推荐下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同时,《风险管理手册》制定了内部止损控制措施,据悉,公司对单个交易员亏损50万美元、对公司整体亏损500万美元的交易进行限制并要求上报。普华表示,公司管理层和交易员应该明白《手册》中的限额代表着公司能承受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但是,事实是,这些限额没有被遵守。 据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权专家表示,从交易员开始到风险控制员再到风险管理委员会直至管理层如果能遵守《手册》的规定,在期权组合发生亏损的时候,及时关仓,不采用挪盘这种错误的方法来掩盖亏损,将会是另外一种局面。 海外重组第一案 中航油重组从一开始就注定会一波三折。 中航油已于今年1月24日向新加坡高院递交了债务重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航油集团公司及新投资者将联合注入1亿美元新资金,一部分作为中航油的流动资金,另一部分支付给债权人,集团公司已经邀请新加坡淡马锡(私人)控股有限公司参与注资,先期偿付给债权人1亿美元现金;延期偿付1.2亿美元外部债务。 重组方案公布一周后,中航油最大的债权人之一日本三井住友SumitomoMitsui银行起诉中航油、其前总裁陈久霖以及其母公司中航油集团欺骗和串谋,要求中航油除了还清2636万美元欠债之外,还要支付违约及错误陈述的赔偿。 随后,另一大债权人韩国最大的炼油商SK旗下一子公司SK炼油公司SK Energy Asia Pte也对中航油及其9位董事提起诉讼,要求收回1435万美元欠债及欺诈损失赔偿。2005年3月3日,SK能源亚洲公司又突然向新加坡高庭申请把中航油交由司法管理,使中航油面临清盘的可能。 “中航油集团去年就公开表示,将支持中航油的债务重组计划,愿意提供新的资金,并致力为中航油引进新的战略投资,助其恢复正常运作和复牌交易。但同时指出,集团公司的支持是有前提的:一是与中航油事件有关的法律与法规问题获得足够解决以及重组后的中航油可继续正常的商业运作;二是所提交的重组计划获得中航油的债权人与股东的认可。”中航油一位高层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司法管理将把中航油推向清盘的边缘,导致公司破产,这是不符合广大股民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国资委也公开发表声明,表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按照当地法律和商业化规则运作,寻求战略投资者,实施债务重组,是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和办法。我们目前已经完成了与近百个中外债权人的第一轮谈判,大多数债权人都是支持中航油重组行动的。” 3月22日晚,SK能源亚洲发布公告,表示提出司法管理并不希望中航油清盘,“作为中航油的重要飞机燃油供应商之一,SK能源亚洲将支持中航油的长期生存,并持续飞机燃油采购这一核心业务。”记者结稿时获悉,法院已经通知4月1日上午10点就SK能源起诉中航油一事举行听证会。 自2004年11月中航油事件发生以来,中航油除了发布中航油的重组计划外,就几乎一直保持沉默,然而这种状况在2005年3月16日却突然发生改变:一直处于被动局面的中航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了其期货对家美国投资银行高盛集团goldmansachsgroupinc.gs的子公司阿尔龙(J ARON)公司。中航油要求阿尔龙对于双方于2004年1月和6月签署的两项挪盘协议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消合同,原因是错误陈述、疏忽、违反职责和欺诈。据悉,在中航油1月、6月的两次挪盘过程中,阿尔龙作为该行业的“领导者”曾经给予中航油“口头”和“书面上”的建议。如,阿尔龙对中航油挪盘后的预测是“甚至可以在较大的油价波动范围内获利或者至少收支平衡”,“对中航油来说,挪盘是零成本的”。中航油认为,这些阿尔龙的建议诱使中航油挪盘,并导致巨亏,认为对方违反了应当谨慎发表这类陈述的法律义务,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2000》、《金融服务官方准则和指导手册》和《操行和市场最优方法伦敦守则1999》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及其他的一切费用,或者取消双方在1月和6月订立的两张合约。 然而在普华的报告中并没有调查中航油在2004年1月、6月和9月与不同交易对家进行挪盘的情况,从而并没有为中航油的起诉提供有利的依据。对此中航油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注意到普华查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与普华并未提及参与这些挪盘交易的期权对家的名字,也未调查这些挪盘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聘请了自己的期权专家,专家正在审查公司所进行的期权交易及挪盘的合同条款。” 记者在研读普华陈述时也发现,此次普华的报告仅就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衍生品交易的财务会计事宜、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策略、2004年每次期权盘位挪盘的结构和后果、衍生品交易产生的亏损、财务报告的准确程度以及公司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等方面陈述了自己的看法,没有包括导致亏损的外部因素。 然而,期权上的误导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期权方面的法律专家中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唐金龙律师。“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期权上存在‘书面’和‘口头上’的误导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唐金龙告诉记者,“这在国际、国内都有先例。而赔偿责任的大小,则还要看过错,即对方提供的信息起到的作用,如果作用大,赔偿损失额度就大,作用小赔偿的损失额度就小。依照中国的法律,类似中航油这种情况,如果经过证明事实与中航油提供的资料相符的话,有可能判定中航油免除对阿尔龙债务的偿还,或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但这还要看新加坡的法律适用性。” 阿尔龙是中航油的主要债权人之一,如果法院真能免除中航油对其的债务,无疑将为中航油重组减轻不少负担。 “中航油重组是中国企业海外重组的第一案,我们没有任何经验,也没有任何案例可以参照,所有的步骤都要一点点尝试。”中航油有关人士最后对本报记者说,“在商业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重组我们全力以赴,并希望最终能够让中航油重新站起来,相信这也是多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愿望。” (本报记者高凡、黄继新、闫婷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