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酝酿停板交易制 抑制股价剧烈波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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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9:2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禹刚 发自北京 昨日(14日),新加坡交易所媒介部的宋女士(VickiSoh)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证实,该交易所正在向业内人士征求关于施行停板交易机制的反馈意见,而日前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已经递交有关建议书,希望改革新交所目前抑制股价剧烈波动的技术体系。
同一日,记者从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获悉,该协会总裁大卫.杰乐(DavidGerald)已将该建议书递交给新交所CEO谢福华,在建议书中,大卫.杰乐建议新交所推行称为断路器(CircuitBreaker)的交易停板机制。大卫.杰乐表示,某些上市公司股价出现激烈波动无法避免,但通过停板交易等市场机制可以加以平抑。他的建议是,在停板交易机制下,如果股价涨幅或跌幅超过指定范围,系统自动暂停该股票交易半天,以便有足够时间让投资者保持警惕并让该上市公司作出解释。 根据宋女士的介绍,新交所目前采用的是股价监测机制(PriceCheck),系统监测经纪商的报价,如果经纪商通过交易系统的报价比最终成交价超过或低于一定比例,会得到系统提示,但经纪商可不理会提示继续报价。 大卫.杰乐建议的类似的停板机制目前已经在马来西亚证交所施行,而早在1987年,纽约证交所就开始推行了此类平抑股价剧烈波动的机制,一旦股价超过一定限度,系统自动暂停该股交易,大卫.杰乐认为新交所可以采用25%为标准,“但最终价格的上下限还要由新交所来确定”。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中国的涨跌停板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根据大卫.杰乐的介绍,在遇到股价波动过于激烈时,单纯停止交易不是唯一理想的方法,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他认为,交易停板机制对建立一个有序的交易市场效果更好。 在他看来,一旦某只股票的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会带来非理性的抛售恐慌,“还来不及知道为何股价波动,投资者只好跟风”,所以他在建议书中表示,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多时间消化市场信息,此外,公司也需要时间来解释和澄清股价异动原因。 宋女士告诉记者,新交所正在对SIAS提交的建议进行研究,同时征求市场人士对此的反馈,“新交所尚未给予正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