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师所鼓动股东集体诉讼中航油 SIAS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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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3:30 第一财经日报 | |||||||||
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CEO称:阻挠重组只会使小股东利益受损 本报记者禹刚 唐昆发自北京 离1月21日重组计划的截止日期不远,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下称“母公司”)得到一个坏消息,一个好消息。
坏消息是,美国三家专门代理集体诉讼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正式宣布,将邀请中航油的投资者加入集体诉讼(classaction)行列,时间截止到2005年3月6日。中航油在被暂停交易前,约有7000名个人股东,但该律师事务所没有透露已联络到多少股东。 好消息则是,据新加坡《海峡时报》披露,新加坡证交所CEO谢福华(HsiehFuHua)公开表示,中航油母公司在去年10月出售15%中航油股权一事,“没有违反新交所相关规定”,新交所不会对此予以追究。这也是谢在去年11月底中航油事件曝光后首次公开讨论此事。“母公司毕竟发布了公告。”谢福华表示。 记者致电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询问相关规定具体细则,新交所有关人士解释称:中航油集团出售的是旧股而非新股,根据新交所有关规定,此交易只需在交易完成后48小时内发布公告,列出交易价格即可。如果转让的是新股,则有另外的信息披露要求。 而据新加坡媒体披露,中航油集团派驻新加坡公司特别处理小组负责人顾炎飞,曾于日前拜会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交流重组计划的进展,并暗示如果出现集体诉讼情况,母公司对重组的支持将受影响。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联系到中航油新闻发言人证实此消息。 美国律师事务所Murray,Frank&SailerLLP(下称“M律师行”)和Lerach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LLP(下称“L律师行”)于1月6日、ChristopherJ.Gray,P.C(下称“C律师行”)于1月11日,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初审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中航油发布的有关业务及前景声明中,存在欺诈和误导。 记者在M律师行网站上看到该所的邀约公告,指责中航油为了掩盖衍生品交易亏损导致的5.5亿美元亏损,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极大地夸大了其业绩;还认为,中航油没有为套期保值和衍生品交易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此举有违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这家律师行表示,此举是代表曾于2004年2月5日至11月30日间购买过中航油股票的股东,递交集体诉讼请求。该所还表示,自己在代理集体诉讼案上“经验丰富”而且“专业”。 但中航油1月7日发布公告称,尚未收到任何关于遭集体诉讼的法律文件。 《联合早报》也透露,新加坡En-gelinTayPracticeLLC律师行董事哈尼西.古马(HarishKumar)表示,中航油在美国没有资产,而且中航油已经陷入资不抵债局面,即便投资者在美国的集体诉讼获胜,在清偿顺序上也要在债权人之后,“将是一无所获”。 据介绍,集体诉讼在美国很常见,代理律师通常在法院判决后才收取费用。而据新加坡媒体透露,已经有一名名叫玛丽.伯克(MaryW.Burke)的美国投资者加入了律师行邀请。 “中航油的重组工作正在进行,我们不鼓励个人股东在此时进行诉讼。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重组计划,受损失的还是小股东们。”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SIAS)的CEO大卫.杰乐(DavidGerald)昨日(1月11日)下午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21日重组方案出来之前,我们希望中小股东给中航油一点时间。”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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